在原始社会末期,我国南方各个民族中普遍出现了农村公社。农村公社已突破了以单一的血缘联系所构成的狭小社会集团,一个村社可以包括两个以上不同血缘关系的家族,村社内部的个体家庭已取代原始共产制大家庭而成为村社的组成细胞;在土地这一主要生产资料的占有上,已以村社公有及私人占有、个体耕作、个体分配为主,共同耕作及平均分配仅作为残余形式而存在;耕地已经固定,土地已成为人们获取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从而形成一个以地域联系为主的社会整体
在南方的生态环境下,许多民族或居于高山之上,或分布于河谷之中,史书对此多有描述。据《魏书·獠传》说獠,“种类甚多,散居山谷,略无氏族之别,又无名字。所生男女,唯以长幼次第呼之”。《旧唐书·南蛮传》载:“南平僚者,东与智州、南与渝州、西与南州、北与涪州接。部落四千余户。土气多瘴疠,山有毒草及沙虱、蝮蛇。人并楼居,登梯而上,号为‘干栏’。”
由于所居地山高坡陡,水系众多,南方民族形成大杂居与小聚居的局面。许多西南民族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发展了一套与其生态、经济生产生活条件相适应的村寨居住方式和社会组织。最初的原始公社都是建立在自己成员的血缘亲属关系上的,随着个体劳动和私人占有的产生,导致公社成员间贫富分化和阶级萌芽,使维系公社统一体的血缘纽带逐渐失去作用。新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关系,突破公社的狭窄范围,造成公社成员的流动,产生了由不同血缘关系的人们所组成的村落公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