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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在行政权上的超国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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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欧盟体制及权力机构的设置本书在“导论”中已经论及。欧盟的行政权主要由欧盟委员会(简称委员会)行使。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盟条约和理事会决定、向理事会提出立法动议、监督欧盟法规的实施、代表欧盟负责对外联系及经贸谈判,对外派驻使团;实行集体领导和多数表决制。目前,委员会由包括1位主席(现任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于2004年11月上任)、5位副主席在内的27位委员组成。委员由成员国政府推荐,并征得欧洲议会同意,任期5年。委员会下设40个总司和专门的服务机构(40 DGS and Specialised Services)。

在欧洲一体化的发展进程中,委员会作为欧盟的超国家机构在行政执行、行政监督和行政协调方面一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一体化的顺利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可以认为,委员会在欧盟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在对欧盟超国家治理的研究中,委员会应是最具重要意义的研究对象或研究要素之一。在欧盟的超国家治理中,委员会集下述角色于一身:政策立法的创议者、行政监督者、行政协调与行政执行者、对外谈判的代言人以及欧洲人格的代表者。本章主要从委员会的核心权力——行政权的角度探讨其所体现的欧盟超国家治理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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