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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株潭大城市群构建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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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采用“长株潭大城市群”概念,目的是为了区别原“长株潭城市群”、“长株潭一体化”等概念。考虑概念的规范性、连续性和确认性。在今后的研究中,我们将用“长株潭大城市群”来表示前一种界定范围,对后一种界定范围和湖南“3+5”城市群则仍用“长株潭城市群”来表示。本项研究中的长株潭大城市群范围主要是指湖南“3+5”城市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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