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要求的权利化体现,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项人权,应该是也只能是一种最低限度的标准的观念,因其需要用一种全球普世性的道德标准才能获得最广泛的认可。因此,本章所列举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只是在对各国宪法与国际人权法实证分析的基础之上择要而述。宗教信仰自由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概念通常与实际生活中的现象有关,使这些现象具备某种程度的精确性,并根据法律目的赋予现象许多特征。宗教信仰自由的特征体现于诸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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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莉: 生于1974年,山西孝义人。1997年获得山西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理学硕士学位,2010年获得中央民族大学哲学博士学位。长期在高校从事法学教育工作,并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实践工作。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博士后,主要从事宗教与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