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项法律上的权利,具有相对性。权利的本质具有社会属性。宗教信仰自由如果仅仅是一种个人精神内部的思想,就没有用制度予以公示、捍卫的必要性。宗教信仰自由必然要外化。宗教信仰自由权利除了精神绝对自由,还包括法律所确认的主体能够从事的宗教实践的社会行为。人类社会是一个共同体,每个社会成员归属不同类型的共同体,国家是共同体的共同体。一个人的行为如果毫无限制,必然会妨碍、损害他人或共同体的利益。面对个人利益和其他成员利益的冲突、个人与社会、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必须厘定某种界限,限制权利的行使。对个人权利的限制首先是对行使权利目的的限制。法律赋予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其行使未必“利他”,但不能“害他”;对宗教信仰自由行使程度的限制,即权利行使一定要适度,不能过度。滥用宗教信仰自由就是没有宗教信仰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