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性别公正的角度来讲,由于妇女特殊的生理特征以及被赋予的特殊使命(孕育下一代),无论是政策还是实际操作,都应当对女性进行适当的倾斜。与女性的这一系列特征联系最紧密的,无疑是社会对其的“四期保护”,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这四个特殊时期对妇女实施一定的保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62个定点城市的调查结果显示,有67%的用人单位提出了性别限制,或明文规定女性在聘用期内不得怀孕生育903780。在“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是否遭到了性别歧视”的专题调查中,有87.8%的女生认为女性遭到了性别歧视,67.3%的男生也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遭到了性别歧视903781。2002年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办公室进行的调查数据显示,有78.5%的妇女在经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40.1%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903782。于是,在国家法律政策和现实的“潜规则”的较量下,在妇女与日俱增的社会责任和不断加重的社会歧视的矛盾下,我们不得不重新考虑以下问题:妇女是否得到了足够的保护?性别公正在当前复杂的社会状况下能否实现?这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状况能够改变吗?
宋健: 1988~1995年先后在中国人民大学人口学系、人口所学习。1995年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同年留校,在人口所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至今。2002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取得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人民大学人口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包括人口政策、家庭研究、老龄化与养老问题研究。近年来发表《流动人口不同归属情景下中国各地区人口老龄化形势》《中国的独生子女与独生子女户》等论文;参与编写《2004中国人口》《2003中国人口》《人口理论概要》等教材或著作;撰写《广东人口发展战略》《社会抚养费征收与实践》等研究报告。目前承担课题3项,参与课题10余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