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这一规定,将登记要件主义的立法原则进一步进行了阐发和强化。依据中国《物权法》的立法思想,不动产物权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变动,遵守《物权法》第二章第一节的法律规则。因此,本专题的阐述也是以此作为核心,对于不动产登记涉及物权原理的细节问题一一讨论。对于该法其他涉及不动产登记的规则,我们也会予以顾及,但是我们会说明其不同。
物权法,物权变动规则,占有制度
孙宪忠: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1984级硕士研究生,曾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现任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