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国物权法确立的权利质权的公示方式不外乎登记和交付两种,而登记和交付的一般原理在本研究的前面有专题进行探讨,但考虑到权利质权标的——权利的特殊性,导致权利质权的登记与交付与一般不动产登记与动产交付并不完全相同。并且相关的主管部门制定了纷繁复杂的规则来规范权利质权的公示(尤其是登记),因此在权利质权公示的具体制度上,与一般的登记与交付仍有不同之处,因此这里以专题形式再作深入探讨。
物权法,物权变动规则,占有制度
孙宪忠: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1984级硕士研究生,曾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现任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