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国际人权法视角考察了精神障碍者个人自主在《残疾人权利公约》中的渊源,介绍了中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现状以及协助决策制度的概念与要求。本文的质性研究还将指出,深圳的社会工作者如何在“案主自决”原则的指引下通过介入精神障碍者家庭关系,限制家长权威,增进精神障碍者的个人自主,以期提供一种在制度现状下通过推广社工实践履行中国作为《残疾人权利公约》缔约国义务的方案。在此基础上,对未来的相关研究与公共政策提出了若干期望。
残疾人保障法,研究,中国
陈博: 陈博,深圳衡平机构研究助理,汉堡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黄士元: 黄士元,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