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是人作为人所固然享有的权利。尽管智力障碍者是一个特殊弱势群体,但他们仍然能够成为生育权的正当享有主体。中国智力障碍者生育权保障制度的法律建构,必须体现基于有效知情的自主选择原则和符合智力障碍者最大利益的原则。中国智力障碍者生育权保障制度的建构应当包括:生育权入宪,加强部门法对生育权的保护,加强相关法制宣传以及强化法律的正当程序控制。
残疾人保障法,研究,中国
钱锦宇: 钱锦宇,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人权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博士。
任璐: 任璐,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