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财产权的社会义务。首先,本文介绍了德国的财产权教义学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已经达到了一个非常复杂的程度。其次,本文介绍了越是将财产权的功能作为财产法领域个人自由的保障因素,那么立法者的裁量空间就越小等内容。最后,本文介绍了房屋租住权的特征,是承租人特别依赖于使用出租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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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汉瑞(Hendrik Lackner): 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应用科学大学教授。
谢立斌: 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副教授。
张小丹: 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