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导读
这篇论文从马克思研究资本主义“绝对地租”的方法论出发,得出社会主义时期不一定存在“绝对地租”的结论;否定了“只要存在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分离就一定存在绝对地租”的观点。换句话说,“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分离”只是绝对地租的必要条件,而并不是充分条件。
如果联系今天的农村税费改革,这篇学术性的研究论文,大家读起来一定饶有兴趣。
对农业税7%的税率附征20%,即税率为1.4%,作为村民委员会的经费,归村民委员会所有和使用。这是绝对地租吗?
一些省市率先将农业税7%的税率降低到零,附征当然也为零。在不远的未来,全国都要实现这一目标。在这种情况下,绝对地租消失了吗?
如果绝对地租消失了,那么村民委员会还是不是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代表了呢?如果村民委员会的经费均由县、乡财政拨付,它还是村民自治机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