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页面

“土地报酬递减律”的概念应予废除
在线阅读 收藏

作者导读

在对马克思和列宁“报酬递减律”思想的研究过程中,我曾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

由于我不懂德文和俄文,只能阅读马克思和列宁的中文版。当我从对马克思和列宁多部著作的研究中得出我对马克思和列宁的理解以后,发现我的理解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列宁全集》中文版中的几处论述有逻辑上的冲突。如果我对马克思和列宁的一系列论述的理解是正确的,那么中文版中的马克思和列宁这几句话就一定是错误的;如果中文版中的马克思和列宁这几句话是正确的,那么我对马克思和列宁一系列论述的理解就全部崩溃。

由于有这样一个“二律背反”,形式逻辑的矛盾律使我的研究处于严峻状态:如果不能推翻马克思和列宁著作中文版中的这几处中译文,那么我对马克思和列宁整体理论的理解,以及因此而进行逻辑推理得出的研究结论,就要全部推翻。经过与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的同志讨论,他们认定我的理解和逻辑推论都是站得住脚的。这几处中译文确属误译。顺便说一句,第二版《列宁全集》中我发现的误译已经重新改译了。

理论界关于“土地肥力递减规律”的讨论已经进行了几十年,其中“土地肥力递减规律”、“土地报酬递减规律”、“报酬递减律”三个名词不加区分地运用,造成了概念上的混乱。究其原因,是对讨论对象本身了解不够造成的。为此,搞清这三个概念的内涵,对于把这一研究深入下去会起很大作用。本文提出一些看法向理论界的同志们请教。

在许多同志的文章中表达了这样一种相当流行的看法: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们自古至今所提出的“土地报酬递减规律”理论,从杜尔阁到萨缪尔森,“其具体表述略有差异,但基本点是一脉相承的”。笔者认为,这是误解。杜尔阁在1776年写的一篇短评中描述了在一定面积的土地上追加劳动时,其生产率先是递增,然后递减;他并没有说这是一个“规律”,更没有说是“土地报酬递减规律”。后人在研究报酬递减律的起源时,追溯到他这篇文章,但这并不意味着杜尔阁提出了什么“土地报酬递减规律”。后来马尔萨斯提出了一个“规律”,人们称之为“土地肥力递减规律”,他也并没有提出“土地报酬递减规律”;萨缪尔森在其《经济学》中所说的是“收益递减规律”,也不是“土地报酬递减规律”。这些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们只提出了“土地肥力递减规律”和“报酬递减律”,并没有提出“土地报酬递减规律”这一概念。

马克思和列宁对资产阶级“土地肥力递减规律”曾做过许多分析和批判,但他们也从来没用过“土地报酬递减规律”这个概念。经过和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有关同志研讨,发现在《资本论》和《列宁全集》的中译本中有三处误译。

第一处: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七章的最后一个注(注325)中,马克思引用李比希的话:“土地的收益不会同使用在土地上的劳动成比例增加,……。”1092990这里“收益”系误译,正译是“新增产品产量”。

第二处: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四十六章最后一段中,马克思说:“土地的优点是,各个连续的投资能够带来利益,而不会使以前的投资丧失作用。不过这优点,同时也包含着这些连续投资在收益上产生差额的可能性。”1092991这里“收益”系误译,正译是“产品产量”。

第三处:在《列宁全集》第13卷第283页有列宁这样一句话:“马斯洛夫用他对土地报酬递减‘自然规律’所持的纯资产阶级观点……”1092992这里“报酬”二字系误译,正译是“肥力”。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马克思和列宁从来没有用过“土地报酬递减规律”这样一个概念。

马尔萨斯等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没有提出什么“土地报酬递减规律”,马克思和列宁也没有使用过这个概念,而在某些著作中使用这一概念时,又极易造成混乱。为此,笔者建议这一概念应予废除。

“土地肥力递减规律”这个概念一般是指土地单位面积产量,而不会认为是指单位面积收入多少钱,更不会认为是指单位面积能带来的利润。“土地报酬递减规律”则不然,“报酬”二字在英文中是“Return”,既可指农产品产量,也可指收入,还可指利润,总之,它不是专指农产品产量。正因为如此,在有关“土地报酬递减规律”的争论中,为了说明这个规律存在与否,有人引用单位面积产量的数据,有人引用单位面积收入的数据,有人引用单位面积利润的数据,使讨论不能在同一范畴内有效地进行。

在前面提到的那种相当流行的看法中还存在一个误解,把现代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中的“报酬递减律”看成是马尔萨斯提出的“土地肥力递减规律”的翻版。如果我们把这两个“规律”认真比较一下,就会发现,这两个规律虽然存在着渊源关系,但是其内涵已经有了实质性的变化,绝不仅仅是翻版或“具体表述略有差异”了。粗略归纳起来,至少有这样九项重大差别:

帮助中心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