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探索:财税 农业经济·报酬递减律
有了这两个形态的报酬的定义,我们能够很容易地看出这两个形态的报酬和使用价值形态报酬之间的联系,而且可以定量地表示出来。请看下面的关系式:
改革探索:财税 农业经济·报酬递减律
同理可得:
改革探索:财税 农业经济·报酬递减律
为了简单起见,我们可以用文字来说明这三个形态的报酬:使用价值形态的报酬是每单位可变生产要素所获得的产品数量。价值形态的报酬是为生产这种可变征税要素所花费的每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获得的产品数量。价格形态的报酬是为购买这种可变生产要素所花费的每元(或其他货币单位)所获得的产品数量。
在笔者根据劳动价值论提出应该区分报酬的三种形态的命题之后,一个自然的逻辑推论就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必然是严格地使用着“肥力”、“报酬”等概念,不会出现混用的情况。然而,这种情况竟然出现了:
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十三章《机器和大工业》的最后一个注中,马克思引用了李比希一段话,其中有这样一句:“……但是很容易理解,土地的收益不会同使用在土地上的劳动成比例的增加,……”
更有甚者,马克思不仅没有纠正别人著作中的混用之处,连他自己也使用了同样的说法,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四十六章马克思批判资产阶级报刊关于索荷广场问题所发表的谬论时,说了下面这样一段经常为人们所引用的话:“土地的优点是,各个连续的投资能够带来利益,而不会使以前的投资丧失作用。不过这个优点同时也包含着这些连续投资在收益上产生差额的可能性。”
无独有偶。在《列宁全集》第十三卷《社会民主党在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一文中也说了这样一句话:“马斯洛夫用他对土地报酬递减‘自然规律’所持的纯资产阶级的观点……”
这是本节结论所面临的严峻考验!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经过核对原文并与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有关同志商榷,发现这三处译文中的“收益”和“报酬”均系误译。
第一处的“收益”,德文是“Mehrbetrage”,应译为“新增产品产量”,现在译成“收益”,不仅是把“产品产量”误译为“收益”,而且遗漏了“新增”这个具有“边际”意义的前置词。
第二处的“收益”,德文是“Ertrag”,应该译为“产品产量”,现在译成“收益,”没有取“Ertrag”的基本含义,是不妥当的。
第三处的“报酬”,俄文是“ПЛОДОРОДИЕ”,这个单词显然应该译成“肥力”,现在译成“报酬”是不妥当的。
这三处译文的订正绝不是偶然的。它说明马克思和列宁在批判马尔萨斯的“土地肥力递减规律”时使用的是严格的使用价值形态的范畴,他们从来没有把“肥力”、“产品产量”和“报酬”混用。它还说明,我们从劳动价值论出发所得到的应该区分三种形态的报酬这个结论是科学的,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的,是经得起考验的。
我们在上面给出了三种形态的报酬各自的定义。一方面,我们把这三种形态的报酬严格地区别开来,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它们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不仅有质的,而且有量的。这种区分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首先,这一区分使我们把对报酬运动规律的研究置于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基础之上了。因为这一区分是从劳动价值论出发所得出的必然逻辑结果。
其次,这一区分使我们能够运用马克思的抽象法来研究报酬问题。马克思在叙述他的经济学说时,由商品的使用价值开始,上升到商品的价值,再上升到商品的价格……我们研究报酬运动规律时,有了这三个定义,也可以先研究使用价值形态的报酬,再上升到价值形态的报酬,再上升到价格形态的报酬。这每一步上升都增加了若干新的规定性,使我们的思维具体向现实具体逼近了一步。如果不区分这三种形态,特别是不给出价值形态的报酬的定义,就会使我们从研究使用价值形态的报酬过渡到价格形态的报酬时出现逻辑过程的中断。
第三,这一区分是对西方经济学“区分两种形态的报酬”这一思想的扬弃。仅仅区分使用价值形态的报酬和价格形态的报酬,只能说是继承了西方经济学中这一有价值的科学成分,还不能说是和西方经济学划清了界限。只有提出价值形态的报酬这一范畴,才是一种根本性的变革。这一范畴的提出贯彻了历史唯物论,使得“报酬”、“追加生产要素”等一系列范畴都成为历史范畴,都和生产关系发生了联系。这就否定了西方经济学把报酬递减律看成是永恒的、和生产关系无关的历史唯心主义观点。
(《马克思主义与报酬递减律》第三章第三节,1990年3月)
');" class="a2">收藏作者导读
马克思对自己的方法论做过这样的介绍:研究问题从具体到抽象,论述问题从抽象到具体。他对生产过程和商品的研究,都经历了从价格形态到价值形态,再到使用价值形态的过程。《资本论》作为理论著作的论述,则是从生产过程和商品的使用价值形态上升到价值形态,再上升到价格形态。
根据这样一个方法论,我也对“报酬”这个经济学范畴进行了从价格形态到价值形态,再到使用价值形态的研究,并把研究结果做了从使用价值形态上升到价值形态,再上升到价格形态的论述。我对价值形态“报酬”的研究和论述,无论在西方经济思想史中,还是在马克思主义经济思想史的研究中,都是第一次。
三种形态“报酬”的提出,澄清了西方经济思想史和马克思主义经济思想史中对“报酬递减律”论述的众多疑云。
完成对三种形态“报酬”的研究之后,我感到,我对马克思经济思想的认识提升到了一个新水平。
过去的教科书中,介绍马克思主义的三个来源时,只说明了马克思主义与这三个来源存在着扬弃的关系;从未介绍马克思主义经济思想除了和古典政治经济学有扬弃关系外,与现代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有何种关系。
通过对西方经济思想史中“报酬递减律”思想演变过程的研究,以及对马克思、列宁经济思想的研究,我得出一个结论:马克思主义不仅和古典政治经济学存在扬弃关系,而且和现代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理论也有兼容之处。
换句话说,现代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理论不承认劳动价值论,因此在本质上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是对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没有兼容之处。比如,对使用价值形态“报酬递减律”的论述就是有“兼容之处”之一例。
今天,我们已经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发展和改革的目标,仅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字面上看,也不能不说是有“兼容之处”了。
我想,如果我们在理论上证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现代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有“兼容之处”,那么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体系的建设要快得多,好得多。当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也会快得多,好得多。
在我国的一些经济学著作中,对于“土地肥力递减规律”、“土地报酬递减规律”、“报酬递减律”是不加严格区分的,比如在《政治经济学辞典》上册中,“土地肥力递减规律”这一辞条下面有这样几段释文:
替剥削阶级掠夺土地肥力进行辩护的一种经济理论,其基本观点是:如果在同一块土地上追加投资,超过一定限度以后,增加的收益就会依次递减,并荒谬地认为土地肥力日益衰竭是一条“规律”。
……马尔萨斯之流的庸俗经济学家,为了替剥削阶级滥用和掠夺土地肥力进行辩护,虚构了一套所谓“土地肥力递减规律”,胡说什么人口对土地的要求愈多,土质就变得越坏,变得愈来愈贫瘠,土地上任何投资的收益愈来愈低。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原来是所谓“合法马克思主义者”、后来终于成为俄国立宪民主党人的谢·布尔加柯夫,又强词夺理地喧嚷所谓“土地肥力递减规律”的作用,认识每次投入土地的追加劳动、追加资本所带来的产品数量,不是相应增加而是递次减少……
……只有在技术水平不变的情况下,投入较少量的追加劳动和追加资本,才相对地出现收益稍减的现象,但决不能据此胡说这是什么普遍的规律。……
可以看出,辞条的编纂者在描述这一规律时,时而用“收益”这个范畴,时而用“产品数量”这个范畴。从整个条文中可以看出,编纂者将“土地肥力递减规律”、“土地报酬递减规律”、“报酬递减规律”视做一个规律的不同名称。
这个释文强调了“土地肥力递减规律”、“土地报酬递减规律”、“报酬递减规律”之间的联系,就这个角度讲是有一定道理的。“肥力”从经济学的意义上讲指土地的生产能力,用它来近似地说明单位面积土地的产品产量是可以的,但用它来说明单位面积土地的产品价值或价格形态,就不能认为是合适的。“报酬”(或者“收益”)是个广义的范畴,它可以指单位可变生产要素的产品产量,也可以指产品价值,还可以指产品价格(即出售产品所得到的货币收入),甚至还可以指利润(即出售产品所得到的货币收入扣除生产成本所余部分)。因此,“报酬”和“肥力”(或“单位土地面积的产品产量”)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范畴,它们在内涵上所存在的差别是十分明显的,不应该把它们混同起来。
有人认为,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生产关系,因为它不把使用价值作为研究对象,所以在这里用“收益”一词并没有错。这个看法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但是它仍然不能说明把“肥力”和“报酬”混用是有理由的。这条释文在用间接引语引用谢·布尔加柯夫的话时却保留了“产品数量”这一表示使用价值形态的术语,但在提到马尔萨斯之流时却选用了“收益”这个术语。实际上,马尔萨斯谈到他所谓土地肥力日趋下降的“自然法则”时,总是从“食物”、“土地产物”、“土地肥力”这些使用价值的角度来说的,他并没有提出一个“土地收益递减规律”。即使是被视为属于“马尔萨斯之流”的威斯特,也没有提出一个“土地收益递减规律”——虽然威斯特在进行论证时,使用了“利润”等货币形态的范畴。这些史实显然可以说明,把“报酬”和“肥力”混用是一个失误。
实际上,在研究报酬递减律时,对于“肥力”、“单位土地面积的产品产量”和“收益”、“报酬”不加区分的现象很普遍,把“土地肥力递减规律”说成是“土地收益递减规律”在报刊中也是司空见惯的。有些论著中对于报酬递减律提出了各自不同的看法,但都没有注意应该把“肥力”、“产品产量”和“收益”、“报酬”区别开来。
当然,我们提出要把不同形态的报酬严格区别开来,不仅仅是因为“肥力”和“报酬”在字面上的含义不同。这种区分实际上是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在报酬问题上所引出的逻辑结果。
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二两篇中马克思分析了“商品和货币”、“货币转化为资本”,提出了商品、货币、资本等一系列历史范畴。值得注意的是,在对这些历史范畴做进一步分析时,马克思引入了“人类生活的一切社会形式所共有的”“劳动过程”这一范畴。马克思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对“劳动过程”这一范畴做了说明。这些角度不同的说明,其实质都是一样的:“劳动过程,就我们在上面把它描述为它的简单的抽象的要素来说,是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是为了人类的需要而占有自然物,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一般条件,是人类生活的永恒的自然条件,因此,它不以人类生活的任何形式为转移,倒不如说,它是人类生活的一切社会形式所共有的。”
从马克思这一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其中所包含的三个含义:
第一,劳动过程的要素都是对使用价值而言。马克思说:“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
第二,劳动过程是“各种物之间的过程”,是“物质变换的过程”,是若干使用价值结合并产生新的使用价值的过程。
第三,劳动过程是人类生活的一切社会形式所共有的,因此这个过程可以和价值以及价值的表现形式——价格无关。它是可以独立于价值和价格运动之外的运动过程。
马克思认为,分析了劳动过程还只是考察了生产过程的一个方面,还应该“把生产过程作为价值形成过程来考察”。按照马克思这一思想,只要是商品生产,无论是简单商品生产、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还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都要考察生产过程的另一个方面,即价值形成(增殖)过程。
马克思对生产过程的这个分析是以他创立的劳动二重性学说为理论基础的,生产过程的使用价值形态(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态(价值形成(增殖)过程)的区别是创造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和创造价值的抽象劳动之间的区别的表现形式,所以对生产过程两个形态的分析是马克思劳动二重性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
马克思的这个分析具有极重要的理论意义,正是通过分析“劳动过程的不同因素在产品价值的形成上起着不同的作用”,才区分了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揭示了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正是在这个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整个再生产理论:社会再生产的平衡必须是使用价值形态和价值形态两个形态的平衡。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对现实生产过程的分析,首先是抽象出它的使用价值形态和价值形态来加以考察的。这个方法论对于我们研究报酬运动规律是有指导意义的。
马克思提出直接生产过程是这两种形态的统一,在这里,一切外部事件所引起的次要影响都被舍弃掉了。这个抽象程度对于马克思揭示剩余价值来源的目的是既必要又充分的,但是对于我们考察报酬运动规律来说,分析直接生产过程的两种形态是不是既必要又充分呢?
回答是:必要性是具备了,正像前面说过的,不分析直接生产过程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两种形态或者两种规定性,是无法再现报酬这一具体的;但充分性不具备,也就是说,仅分析这两种形态或两种规定性还不足以再现报酬这一具体,还必须增加一种规定性,即直接生产过程的价格形态或者货币形态。也就是说,要从马克思提出的直接生产过程上升一步,来再现报酬这个具体。
为什么?
众所周知,对于马克思揭示剩余价值来源的任务来说,引入价格与价值的背离是完全不必要的,那样做只会妨害这一任务的完成。对于我们研究报酬运动规律来说,情况就不同了。在研究一个动态情况时,虽然我们可以假定生产资料和活劳动一定可以得到补偿,但是我们必须考察这些生产资料和活劳动的价格范畴,即生产成本。虽然我们可以假定生产出来的产品也一定可以销售出去,但是我们必须考察产品的价格和销售收入;而要研究这些范畴,就不能不引入价格与价值的背离这一因素。
为了再现报酬这个具体,必须研究生产过程的三种形态使用价值形态、价值形态、价格形态。
这样做有没有违背马克思的方法论呢?
没有。
我们可以举出一个例子。
马克思的再生产理论是他运用科学的抽象法进行的一项卓越而有成效的研究,获得了许多重要的结论。在19世纪末,俄国民粹派为了反对马克思主义,反对俄国无产阶级革命,胡说资本主义在俄国只是一种“偶然”的现象,资本主义在俄国发展不起来,原因是俄国没有市场。“合法的马克思主义者”则把马克思的理论歪曲成按比例分配的理论,胡说资本主义的社会生产永远可以顺利实现。在这种形势下,列宁写了《论所谓市场问题》等一系列文章,来论证资本主义在俄国充分发展起来的可能性,同时说明资本主义不可避免地要导致周期性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
列宁得出这一科学成果的方法论中重要的一点就是,把资本有机构成提高这一因素引入马克思再生产理论,而同时坚持马克思舍象对外贸易这一假定条件。
列宁的这个工作给我们以重要的方法论意义上的启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为再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需要,提出了一系列范畴,这些范畴不是我们分析任何问题时都必须硬套的模式。我们所应该做的是:根据研究对象的需要,应该舍弃的一定要舍弃,不能让非本质因素影响我们的研究,而应该增加的规定性也一定要增加,否则不足以满足研究之需。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我们从劳动价值论出发,必然要在直接生产过程的三个形态中来考察报酬的运动,因此必然要区分报酬的三种形态,正像我们把劳动过程叫做直接生产过程的使用价值形态一样,我们在前面所给出的报酬的定义只是“报酬(使用价值形态)”的定义。
那么,另两个“报酬”(价值形态和价格形态)应该怎样定义呢?我们给出这两种形态的报酬,定义如下:
改革探索:财税 农业经济·报酬递减律
有了这两个形态的报酬的定义,我们能够很容易地看出这两个形态的报酬和使用价值形态报酬之间的联系,而且可以定量地表示出来。请看下面的关系式:
改革探索:财税 农业经济·报酬递减律
同理可得:
改革探索:财税 农业经济·报酬递减律
为了简单起见,我们可以用文字来说明这三个形态的报酬:使用价值形态的报酬是每单位可变生产要素所获得的产品数量。价值形态的报酬是为生产这种可变征税要素所花费的每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获得的产品数量。价格形态的报酬是为购买这种可变生产要素所花费的每元(或其他货币单位)所获得的产品数量。
在笔者根据劳动价值论提出应该区分报酬的三种形态的命题之后,一个自然的逻辑推论就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必然是严格地使用着“肥力”、“报酬”等概念,不会出现混用的情况。然而,这种情况竟然出现了:
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十三章《机器和大工业》的最后一个注中,马克思引用了李比希一段话,其中有这样一句:“……但是很容易理解,土地的收益不会同使用在土地上的劳动成比例的增加,……”
更有甚者,马克思不仅没有纠正别人著作中的混用之处,连他自己也使用了同样的说法,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四十六章马克思批判资产阶级报刊关于索荷广场问题所发表的谬论时,说了下面这样一段经常为人们所引用的话:“土地的优点是,各个连续的投资能够带来利益,而不会使以前的投资丧失作用。不过这个优点同时也包含着这些连续投资在收益上产生差额的可能性。”
无独有偶。在《列宁全集》第十三卷《社会民主党在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一文中也说了这样一句话:“马斯洛夫用他对土地报酬递减‘自然规律’所持的纯资产阶级的观点……”
这是本节结论所面临的严峻考验!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经过核对原文并与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有关同志商榷,发现这三处译文中的“收益”和“报酬”均系误译。
第一处的“收益”,德文是“Mehrbetrage”,应译为“新增产品产量”,现在译成“收益”,不仅是把“产品产量”误译为“收益”,而且遗漏了“新增”这个具有“边际”意义的前置词。
第二处的“收益”,德文是“Ertrag”,应该译为“产品产量”,现在译成“收益,”没有取“Ertrag”的基本含义,是不妥当的。
第三处的“报酬”,俄文是“ПЛОДОРОДИЕ”,这个单词显然应该译成“肥力”,现在译成“报酬”是不妥当的。
这三处译文的订正绝不是偶然的。它说明马克思和列宁在批判马尔萨斯的“土地肥力递减规律”时使用的是严格的使用价值形态的范畴,他们从来没有把“肥力”、“产品产量”和“报酬”混用。它还说明,我们从劳动价值论出发所得到的应该区分三种形态的报酬这个结论是科学的,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的,是经得起考验的。
我们在上面给出了三种形态的报酬各自的定义。一方面,我们把这三种形态的报酬严格地区别开来,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它们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不仅有质的,而且有量的。这种区分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首先,这一区分使我们把对报酬运动规律的研究置于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基础之上了。因为这一区分是从劳动价值论出发所得出的必然逻辑结果。
其次,这一区分使我们能够运用马克思的抽象法来研究报酬问题。马克思在叙述他的经济学说时,由商品的使用价值开始,上升到商品的价值,再上升到商品的价格……我们研究报酬运动规律时,有了这三个定义,也可以先研究使用价值形态的报酬,再上升到价值形态的报酬,再上升到价格形态的报酬。这每一步上升都增加了若干新的规定性,使我们的思维具体向现实具体逼近了一步。如果不区分这三种形态,特别是不给出价值形态的报酬的定义,就会使我们从研究使用价值形态的报酬过渡到价格形态的报酬时出现逻辑过程的中断。
第三,这一区分是对西方经济学“区分两种形态的报酬”这一思想的扬弃。仅仅区分使用价值形态的报酬和价格形态的报酬,只能说是继承了西方经济学中这一有价值的科学成分,还不能说是和西方经济学划清了界限。只有提出价值形态的报酬这一范畴,才是一种根本性的变革。这一范畴的提出贯彻了历史唯物论,使得“报酬”、“追加生产要素”等一系列范畴都成为历史范畴,都和生产关系发生了联系。这就否定了西方经济学把报酬递减律看成是永恒的、和生产关系无关的历史唯心主义观点。
(《马克思主义与报酬递减律》第三章第三节,1990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