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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税收政策走进死胡同了吗?——关于乡镇企业税收政策和税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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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导读

在这篇文章里,我提出给地方下放乡镇企业税收管理权。这是我在提出关于多层次分税制设想(该论文写作在先,发表在后,故在此文集中列为下一篇)以后的顺理成章之言。正因为在基层工作多年,我对下放税收管理权的态度,自形成以后就没有改变过。

当然,“管理权”并不是一个很准确的术语。当我对法学有了一定的研究之后,就否定了“管理权”这个不很科学的用语(虽然现在使用者仍然不少,甚至在一些重要的文件中)。我改用“立法权”这个准确的法律用语。下放“税收立法权”的主张,经多年研究,一直到我主持的《中国税权研究》这部著作问世而形成了系统理论。

农村税费改革,中央明确授权地方政府取消农林特产税;授权地方政府降低农业税税率(一些省市决定降为零——事实上取消了农业税)。那些坚持一切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的主张已经不消自灭。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议第一次明确了向地方下放税收立法权的方向。这是要载入中国财税史册的。可以预期,其他地方税的立法权,也会在不远的将来,以不同的形式,在不同的程度上,下放到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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