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流动这一概念从狭义上来说指的是个人在不同分类(或等级)的社会位置之间的流动,本研究所说的社会流动是指个人跨越了我们分类框架所定义的分类界线的运动。但是,一个人要实现跨越这些分类(或等级)界线的流动,可能要经历过多次的工作变动,比如,一个工人(体力劳动者)通过流动变为一个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在我们的等级分类框架中实现了社会流动,但这中间他可能需要经历多次的工作变动和职业的流动才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流动,他可能当工人时已换了几次工作,然后成了技术工人,然后又当了技术员,最后才成为工程师,这中间的许多次工作变动和职业流动在社会流动交互表中可能反映不出来,而实际上,对大多数青年来说,每次工作上的变动都意味着他们向自己的价值追求目标(可能是职务的提升、收入的增加、工作环境的改善或其它目标)更接近了一步,所以工作变动次数也是反映社会流动机会状况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我们也认同这样一种假设,大量的社会流动研究表明,流动者(不论是居住地的迁移还是工作机构或性质的变动)往往比不流动者能获得更大幅度的和更多的上升社会流动的机会。
在本章中,我们首先考查在中国城镇中生活的人们的工作流动率以及制约流动率的各种个人的和制度的因素。其次,我们将分析通过工作流动人们实现了什么方面的上升流动,这涉及到我们最初提出的一个假设:在制度过渡时期的城镇社会中,社会流动具有多项度的特征,并且在不同项度的序列中的上下位置运动’表现出不一致性。最后,我们还将探讨中国城镇社会中驱动人们进行流动的动力机制:什么价值目标驱动着个人的工作流动,同时,哪些个人的和制度的因素又阻碍着人们的工作流动。
长期以来,中国城镇的工作流动率一直保持在非常低的水平上,直到今天,中国城镇工作流动率仍然远远低于其它许多工业社会,造成这一现象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城镇中的绝大多数人是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就业,而这类单位一直是按政府的计划而不是通过市场来调控劳动力的。西方学者德博拉·戴维斯把计划经济体制下按年度配额分配劳动力的政策称之为“类似于军队的人员调动”方式
劳动力的计划配制仍在主导着城镇就业者的工作选择和流动。自1978年以来,中国城镇中的社会经济改革在很多领域推进了市场化的进程,但是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却极为缓慢。城镇就业者中70%—80%是在仍然按照再分配机制运作的国有企业中工作,还有相当部分是在受政府计划干预的集体企业中工作,由这些大型的、在整个城市经济中具有重要性的企事业机构组成的正规部门,在劳动力流动方面表现出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正规部门刚好相反的特性,在这些最大规模、组织化程度最高的、高技术的机构中工作的人们并不趋向于进行内部交换,他们实际上被单位制的各种规章制度以及单位所提供的各种福利、待遇、住房等固定在某一就业点上而不进行流动。这种情况使得绝大部分企业和城镇就业者远离真正受市场调节的劳动力市场,只有那些次要部门中的小型企业和受到城镇就业者排挤的流动人口在劳动力市场中运动。事实上,即使是流动人口在城镇中也很少进行工作流动——我们的调查数据和李培林的调查数据都证明了这一点。这种结构背景决定了的人们较少选择进行工作流动。
近年来,政府调整了一些就业政策以企推进城镇就业者的流动尤其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动,例如,学生工作分配制度的改革、推广设立人才流动中心、在企业中实行合同制、下放部分雇佣工人的权力给企业等,这的确有利于正规部门内部的人员流动,但从总的情况来看,人们主要还是依靠计划调配来进行工作流动,市场所能提供的流动机会是极为稀少的,下面的分析结果说明了这一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