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欧盟诉中国“稀土案”是2008年以来欧盟连续对中国发起的第五起WTO案件。2014年WTO争端解决机构最终裁定受指控的出口管理措施违反了中国在《中国入世议定书》和GATT 1994项下承担的相关义务。欧盟在指控中国相关出口管理措施的案件中再次胜诉。本案与欧盟诉中国“原材料案”在标的物性质、欧盟诉求、中方抗辩理由等方面具有高度相似性,二者的主要区别仅在于标的物种类不同。对于案件的两个核心法律问题,中国在总结前案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本案中进一步完善了抗辩理由,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欧盟,乌克兰危机,欧洲议会选举,劳动力市场改革,气候变化,稀土出口
刘衡: 刘衡,国际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