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两位发言人所做的对波兰、俄罗斯经验的介绍和研究,对我们来说可以有以下几方面的启发,比如对改革时机的选择,在什么时点上开始私有化和私有化进程的节奏,或者在私有化过程当中如何做到先进行重组,包括剥离、分拆等等。还有在私有化过程当中如何处理中央和地方政府与企业决策之间的关系,甚至还有在私有化进程中,如何保证已经完成改制的企业能够进入真正市场化的经营轨道,从而选取能够熟悉市场运作的企业经营人等。这些都是很有针对性的。
我想在这里进一步就波兰经验中提到的“国家投资基金”的做法发表一点评论。
在教授的发言中讲到基金有些类似于中国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我不大同意这个估价和判断。因为作为投资基金本身这种机构,它的市场定位表现为直接组织、经营国有资产,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究竟如何定位在我国实际上也还是一个探索中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应该是一种直接参与市场运作的机构,而类似于中国现有的195家国资委直接控制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他们直接参与市场运作,应该行使类似于控股公司的功能,通过他们的控股行为对外投放资本、派出股东,在具体的市场经营活动当中参与治理。首先我很赞同两位教授提到的在处理国有资产运营时注意不同的资本性质的分类,从而应用不同管制类型的做法,比如在波兰保留了一些独资的或由财政部直接控制的国有资产,从而以这种方式配置大企业,还有通过国家投资基金所管理的资产关系加以配置的企业。这种资产的分类对我们来说是有启发的。其次是企业层级的分类,从刚才提到的投资基金本身应该是企业性的机构,而它自身对外投资的资本所配置的企业领域应该是有层级的,从而应该对国有资产的配置领域甚至在不同的时段上有不同的分类。第三是资产配置方式的分类,比如说全资控股、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或参股就是刚提到的把政府作为一个被动参与者的方式,我觉得这种分类对我们也是有借鉴意义的。第四是在监管方式上的分类,我觉得我们当今的改革需要这种分类,就是说对监管机构和人员的具体定位,及他们的知识结构和他们的上岗方式、考核方式的分类。这些对我们新一轮的改革在如何进一步处理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国家资本不同程度参与的企业、不同领域国有企业的关系很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