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上,先后出现过6次失业高峰。第一次发生在建国初期,1949年城镇失业人口高达474万,公开失业率为23.6%,平均每4个职工中就有一个人失业。第二次出现在60年代初,配合经济的调整工作,政府精简城镇职工1700多万人。第三次发生在“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城市新生劳动力就业无门,全国便开展了持续7年之久的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共有1700万城镇青年到农村去“安家落户”。第四次出现在改革开放初期,城镇的登记失业率连续几年都在5.5%左右。第五次出现在1989~1991年,1989年全国城镇大约有1200万人处于“待业”状态。第六次始于1996年,至今仍在延续。1996~2000年的城镇登记失业率均在3.0%以上,如果把下岗职工考虑在内,2000年城镇真实失业率约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