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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披露与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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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了由国家政府制定的反欺诈和强制披露法规的一些功能。我们首要的结论是,对这些反欺诈和披露法规的支持者和反对者而言,情况都不大好。那些将法律描绘为经典的利益立法的人们,系统地掌握了市场是如何保护投资者的。那些强调市场力量的人们,则经常会低估市场化的成本,并且拿实际的证券法与假设中的市场相比较。适宜的比较不应当是管制和市场的比较,而是一种管制和另一种管制的比较。但对于国家的证券法,证券管制掌管在各州和法官们的手中。我们给出了一些理由,说明这种意义的管制比我们现有的更糟。这样,我们就不能拒绝关于证券管制的利益群体与公众利益这两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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