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强制性证券信息披露违规情况下的适用的民事责任体系。本文重点关注其证券已经在有效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公开发行人。假设他们必须定期提供与自身有关的特定信息,而且在发行新证券时更新信息。本文试图回答五个问题。当发生违规信息披露的时候,应该由谁来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什么标准作为依据?要承担多少责任?对谁承担?发行人在违规期间出售证券要紧吗?本文的核心观点是:责任体系应该反映这样一种认识,即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首要功能应该是提高经济效率,而不是保护投资者。从这点出发,责任体系的设计需要对许多传统的责任议题有一套全新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