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比较了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在一个简单的市场经济里,一个公司的披露能够改变投资者对其他公司现金流分布的认识(“金融外部性”),也能实际地改变其他公司的现金流分布(“实物外部性”)。我们证明了,最优的自愿和强制披露之间的分歧,依赖于公司的披露产生了哪种形式的外部性。公司之间“信息转移”的存在(连同金融外部性),如Foster(1981)与Olsen and Dietrich(1985)的文章所证明的,在一些情形下使得管制并不存在充分的理由,因为管制的披露可能仅仅与公司自愿的披露相一致。
证券市场,经济信息,证券立法
罗纳德·戴伊: 暂无简介
袁增霆: 暂无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