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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法律与收购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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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了披露法律与收购报价。主要结论为:由于事实上公司是其股东的共同财产,收购报价过程是相当复杂的。收购公司必须用很多方法来将少数股东从目标公司改善的利益分享(没有支付任何交易成本)中排除出去。成功的收购可以通过在收购报价之后,以对目标公司股东不利的价格,将目标公司并入到收购公司中去完成这种排除。这种排除对于鼓励收购方来说是必要的,即使在收购方中存在竞争(这与我们在第二部分的主要假定是相反的)。任何限制排除的法律都会降低收购报价威胁,这也降低了公司部门的有效性。然而,当只有一个收购者的时候,形势就更坏了。在这种情形,股东通过难以排除少数股东的公司章程规定来限制收购报价。使排除变得困难的证券法则进一步加剧了这种形势。当然,披露法律也有总体不同的方面,因为它们可以给股东更多的信息。在第一部分我们证明了,如果没有交易成本,只要有反欺诈法(反对说谎的法律)就可以让公司完全地披露。我们也证明了披露时交易成本的存在,说明了披露法律能够影响哪一方承担披露成本。就政府无成本执行法律的程度而言,它能够迫使最小成本的公司进行披露,从而降低披露的社会交易成本。然而,在第二部分,我们没有强调在试图修正信息生产缺乏效率的披露法律与设计来减少由信息遗漏而引起欺诈的披露法律之间存在的区别。在第二部分我们则证明,为了误导交易者放弃更好的项目,公司将持有信息(可以自由发布),这种通常所持有的观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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