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道德失范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大学领域中存在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整治大学学术道德失范,不同研究者由于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采用的研究范式各异,运用的方法有别,所获结论自然各异。本文从越轨社会学的角度,运用制度分析方法,所获得的初步结论是:整治大学学术道德失范应加强制度的供给与创新。
大学学术道德失范的实质是学术人用不符合学术道德规范的手段去实现社会的价值目标(如获得职称、金钱、学位等),其主体是人。从主体人的角度分析,大学学术道德失范产生的根源无非表现为两个主要的方面:学术人内部的主体根源和学术人外部的制度根源。不过,按照马克思的理解,人总是他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的产物,也就是说,社会制度的公正优先于个体善。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也表达了与马克思类似的思想:社会制度正义较之于个体善具有优先性。基于此,本文认为,大学学术道德失范的主要根源在于制度的供给不足。社会制度有不同的种类,不同的社会制度对人发挥的制约和激励作用存在着差别。对学术人而言,最重要的制度是学术制度,学术制度的供给不足是影响大学学术道德失范最主要、最直接的根源。学术制度分为内在学术制度和外在学术制度。内在学术制度的供给不足体现为学界缺乏科学的精神气质的支撑。外在学术制度的供给不足有两种形式,一种表现为学术制度的绝对供给不足,一种表现为学术制度的有效供给不足。前者是指学术制度的体系不完整,存在着一些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制度的缺席;后者是指学术制度的内容存在着缺陷,使制度的实质精神无法得到有效实现。其他的社会制度,如政治、经济、文化制度虽然也是影响大学学术道德失范的重要因素,但这些制度较之学术制度而言,则是间接的,影响的力度较之学术制度小。此外,由于社会制度的复杂性,按照制度的有效供给不足和绝对供给不足来进行分析,可能使本书的容量过于庞大,也非本人的能力所及,故在对社会制度进行分析时,主要是进行粗线条处理,仅分析了社会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及其与大学学术道德失范的关系。虽然这样处理难以保证本书前后对制度分析的逻辑一致性,但可以抓住主要矛盾,突出重点,也不会影响对大学学术道德失范的制度根源进行分析所获结论的正确性。
由于学术制度的供给不足、社会制度的缺陷是导致大学学术道德失范的主要根源,因而,加强学术制度的供给,进行社会制度的创新是我们整治大学学术道德失范的主要策略。制度创新就是指用新制度代替旧制度的有目的的活动,制度供给是制度创新的一种形式。在由谁来创新的问题上,本书认为,制度创新的主体应是国家,这主要是由于国家在制度创新中具有行政权力和财政支出方面的优势。不过,就具体学术制度的创新而言,其创新的主体也可以是高校。在制度创新的依据问题上,本书提出了三条进行制度创新的原则:一是“私利公益”原则,即制度设计应尊重、承认个体私利的合法性,借助于制度内容的合理安排,将自利的个人在追求自己私利最大化的过程中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二是“德行有用”原则,是指在制度设计过程中应保证行为主体良好的德行是其获得利益的手段和途径,并使行为主体在社会感悟及理性思考中认识到,即使社会存有不公,德行也是个人立身安命于社会必不可少的“通行证”;三是公正性原则,指制度设计应保证在赏罚方面使人得其所应得。在如何进行制度创新的问题上,本书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分别根据不同制度自身所存有的缺陷,提出了不同的整治措施,但不同的整治措施也都只是在加强制度供给或进行制度创新的论域中展开。
由于本书仅从社会结构层面探讨大学学术道德失范的制度根源,因而,对导致大学学术道德失范的另一个重要根源——学术人自身的主体根源,因受研究视角的局限,不得不予以放弃,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方面的探究不重要。而且,大学学术道德失范的制度根源也并不是终极意义上的根源,终极意义上的根源应该是文化传统,因为任何制度的设定,都会受到传统文化所认同的主导价值观的影响。由于受自身研究能力的限制,这个重要的问题在本研究中只好存而不论。对导致大学学术道德失范的主体根源和文化根源分析,只好待将来做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