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为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该享受的待遇提供了更高层次的法律规范。《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本文拟以《条例》为重点,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对用人单位在工伤(赔)补偿方面承担的责任问题进行探讨。用人单位根据《条例》规定,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第59条);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如果职工发生工伤,单位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工伤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工伤职工的权益因此而得不到保证的可能,同时对参保的用人单位也存在着实质上的不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