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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文化遗产及其所处环境的分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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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以来十分重视对自然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到目前为止,对国家遗产实行分部门按多项法规实施保护和管理。1961年开始国务院审定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2年全国人大颁发《文物保护法》,现由国家文物局依法主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2年开始国务院审定公布全国重点风景名胜区,1985年国务院颁发《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由建设部依法主管风景名胜区工作。我国于1956年建立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务院于1985年颁发《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4年颁发《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规定由国家环保局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由林业、农业、海洋、地矿、环保、城建、水利等部门分别实施管理。迄今我国尚缺少对国家自然文化遗产资源的统一政策和管理,现仅就建设部门负责管理的历史园林和风景名胜区部分加以介绍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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