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制度中,保险人和投保人因订立保险合同而生债权债务关系,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因承保事故所遭遇的损失承担经济补偿责任,而保险人承保的事故,通常包括被保险人故意行为以外的其他一切事故,那么当保险事故由第三人引起,或者第三人对被保险人负有法律上或合同上责任时,保险人向第三人先行给付保险金后,将与第三人形成何种法律关系,这就是保险代位权所要回答的问题。
保险市场,法律调控,中国
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