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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终结“熊彼特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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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从“熊彼特假设”开篇的。作为对所提出问题的一个回应,我们在此对书中的主要论点作一个简明扼要的总结。

市场结构对技术创新的影响一直是技术创新理论争论焦点之一。长期以来,垄断与竞争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大企业与小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一直备受人们关注。但不论如何强调大企业或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他们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技术创新过程中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之间的矛盾。

作为一种高级形态的经济组织和制度安排,企业集团的出现为技术创新的生成和扩散扫除了结构性障碍。通过资产、技术等多种形式的纽带,企业集团可以把多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联系在一起,在一定程度上享有一体化组织的规模、范围和分散风险的经济性。在保证集团整体利益的同时,并没有损害成员企业的经济地位,给他们保留了足够的发展空间和自由度。

技术创新是经济系统内部的一种涨落(扰动),是经济系统运行过程中的一种“创造性破坏”(熊彼特语),也是经济系统演进和发展的内生力量。系统自组织理论认为,一个开放的系统只有远离平衡状态,系统内部的涨落才能在系统自催化作用的影响下得以放大,从而推动系统的演进和发展。平衡(包括近平衡)不可能有发展的潜力,而涨落则是系统发展和演进的诱因和契机。对于处于稳定运行状态的经济组织来讲,这种内部涨落常常被湮没在它们周围的环境之中,不会对组织的运行和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这是处于垄断地位、具有技术优势的大企业扼杀创新观念的主要原因。

市场中众多的中小企业往往缺少像大企业那样的市场垄断地位和技术实力,其产品的复杂程度和技术含量也较低。很难进入具有显著规模经济性和进入壁垒较高的行业,大多数中小企业都是在竞争型行业中苦苦挣扎,随时都有被兼并或破产的危险。经常处于一种非平衡状态。因此,他们往往对新的技术机会非常敏感,渴望在产品、工艺或服务上实现重大突破。而且,对新的技术机会,由于不存在太高的技术转换成本,中小企业的反应可能更加迅速。因此,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许多人认为,相对于大企业来讲,中小企业在促进技术创新生成方面发挥着更大的作用。

企业稳定运行和市场垄断地位是经营者追求的目标和理性行为的基础。过度竞争所造成的资源配置效率和质量低劣,以及对技术创新的阻碍作用已无可争议。但处于近平衡状态、稳定运行的企业所特有的组织刚性也不利于创新的生成。这似乎使技术创新陷入了一种进退维谷的困境。

企业集团的多法人治理结构在不引起集团整体失稳(处于近平衡状态)的前提下,为技术创新提供了一个适宜的生成环境。在这种治理结构中,集团内部的运行状态是非均匀分布的。集团核心层和紧密层企业凭借其技术优势和市场垄断能力,使企业集团的主导业务在一个时期内处于一种稳定的平衡状态。他们的主要任务是通过一系列渐进性创新活动保持在原有技术轨道上的领先优势,并最大限度地实现技术创新收益内部化;而处在半紧密层、关联层或松散层的企业,他们在产权、技术等方面与核心企业的联系比较松散,相反受市场环境的压力却比较大,经常处于一种非平衡状态。他们经常从事一些与集团核心业务无关的技术活动,以寻求新的技术突破。正是这些成员企业的“随机行走”或“非正常”行为形成了企业集团技术创新的主要源泉。成员企业与核心企业的关联程度越低,技术创新被环境湮没的可能性就越小。

企业集团在保持了市场竞争活力的同时,还促进了技术创新规模经济性的实现。技术扩散是实现这种规模经济性的主要手段。在宏观技术经济系统中,技术扩散主要是在3个层次中进行的,即部门内的扩散、部门间的扩散和国际间的扩散。在这些扩散过程中,企业集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纵向一体化生产体系与专业化分工使企业集团的经营规模上限大为提高,有利于技术创新在一个更大规模内实现;在从事多角化经营的企业集团中,创新技术在不同产品或产业中的扩散和渗透使企业集团技术创新活动产生“倍放”效应;世界上大多数国际间技术贸易都发生在跨国集团内部,他们利用地区间技术创新的比较优势,在国外复制一些成熟的生产过程,可以进一步延长技术的寿命周期,提高技术创新活动的产出效率。3个层次中的技术扩散使企业集团技术创新的规模经济性大为提高。

技术作为一种信息产品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特征和不可交易性。公共物品特征使潜在的技术采用者都在想方设法减少使用技术的成本负担,这势必造成私人企业技术创新投入不足。在这种情况下,由市场来提供技术商品通常都低于最优数量,因此产生了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技术的不可交易性主要源于技术交易过程中的专业障碍、信息障碍以及创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它直接影响技术交易的成功率,并使交易成本大为增加。技术的公共物品特征和不可交易性同时存在使市场调节下的技术创新活动处于一种两难困境: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虽然增加创新者的收益,但也导致了技术贸易的障碍,减少了新产品的应用,造成了社会福利的损失。同时过度保护也不利于进一步提高创新的积极性;反之,对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利,虽然能提高创新的社会收益,但创新者收入的降低也将影响创新的涌现。

企业集团的制度安排有效地清除了技术交易过程中的各种障碍。在企业集团,尤其是具有环形持股或交叉持股股权结构的企业集团内部,高度的股权内部化,会使成员企业采用新技术所产生的经营收益和资本增值收益转变为企业集团的巨额股权收益。这使企业集团经常忽略技术在集团内部,尤其是在核心层或紧密层中转让的直接收益。从而使集团内部的技术具有明显的公共物品特征,排除了成员企业间技术的不可交易性,扩大了技术应用范围,增加了社会的福利。

技术创新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新技术本身以及创新过程中存在的无特征性(指研究与开发活动没有明显的企业和产品特征)、时滞和不确定性因素使技术创新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企业集团可以凭借自身的技术和资金实力,采取组合投资策略,同时对多个技术创新项目进行风险投资,用成功项目收益的一部分来弥补失败项目的损失,并获得整体风险收益。

风险资本市场中的专业障碍和信息障碍使资本市场难以实现供需平衡。一方面,许多投资者抱怨没有足够的、高质量的投资项目;另一方面,尤其是在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初期阶段,一些企业家只在他们的活动或联系范围内寻找具有专业技术和经营技巧的资金合伙人,风险资金供给不足是自然的。资本市场的局限性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创新的流动阶段,由严重的不确定性和无特征性,风险资本市场几乎不能为创新提供任何资金支持;二是在技术创新的具体化阶段,风险投资者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满足创新企业大规模扩充融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集团就成了这两个阶段风险资金的主要提供者。

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由于不可预测而难以实现费用化,成为利润或亏损的源泉。为此,企业集团一般都非常重视对具有强烈不确定性的研究开发项目的投资,以期获得“德鲁克式”的发展机遇;对于技术上已取得重大突破、显示了巨大市场潜力的技术创新项目,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出让原有成熟技术产权等手段迅速为新技术的具体化过程筹措足够的资金,以克服这一阶段资本市场在大规模融资方面的功能缺陷。同时,资本流动还可以促进企业集团产业布局的动态调整或产品的更新换代,适时进入一个新的技术发展轨道,实现企业集团的“蜕变”成长。

在一些知识密集度较高的产业中,技术扩散过程中的“干中学”、网络延伸性、生产的规模经济性、信息的递增收益以及技术的相互关联性,使技术扩散存在一种“采用报酬递增”现象,即一项新技术被采用得越多,其后来采用者所获得的报酬就越大,因此就越想采用它。在技术扩散过程中,企业集团可以凭借自身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雄厚实力,利用经济系统内部技术扩散过程中的先动优势和正反馈机制迅速垄断一些新技术领域,并将技术发展引入对自己有利的技术轨道,或使自己的技术标准成为整个行业的技术标准(如IBM个人电脑技术标准的普及)。这时,企业集团在客观上发挥了一种技术导向作用。

随着知识资产在企业经营中的地位以及技术的集合程度不断提高,企业集团之间的合作创新正在成为知识经济时代国际市场竞争一条新的风景线。合作促进了世界技术网络和组织化市场的形成,大型企业集团则成了网络中的结点。但是合作并未排斥竞争。从本质上看,合作创新联盟是一种具有内在不稳定性的组织形式。合作过程中所投入的知识资产的专用性特征经常产生产权纠纷。在这种情况下,产权安排就显得非常重要了。这也是近年来世界范围内企业购并浪潮不断升级的主要原因。

知识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收益递增”现象及其扩散过程中的“市场完备性”,突破了企业集团成长的规模上限。强强联合不仅造就了超大规模的国际企业集团,而且推动了“寡头竞争型”世界一体化市场结构的形成。建立在“核心能力”共享基础之上的整合效应,是企业集团之间强强联合的直接诱因。

工业化与知识经济的共同挑战,以及创新体系中的各种结构性障碍,使肩负着带动产业升级艰巨历史使命的中国企业集团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在政策选择过程中,我们必须首先给企业集团以一个科学的功能定位——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企业集团最终将取代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成为“市场秩序的自主管理者”。而实现这一目标只需要几十家,最多不过上百家企业集团就足够了。因此,发展企业集团的重点是提高竞争能力而不是集团数量。发展企业集团不能与搞活大中型企业混为一谈。推动企业集团发展的责任只能由中央政府来承担。“先试点,后推广”,由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普及企业集团运动”的作法是行不通的。

在研究过程中,我们总结了企业集团技术创新的5种效应(见第八章第一节):即企业集团技术创新的自催化效应、低成本扩散与收益放大效应、风险分散效应、技术导向效应、协同整合效应。这5种效应的正常发挥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技术创新活动中的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之间的矛盾。以大企业集团为网结的“组织化市场”不仅为技术创新提供了一个适宜的生成环境,而且为技术扩散提供了高效、畅通的渠道,从而为“熊彼特假设”找到了一个合理的解释。可以说,我们已经没有必要再继续为大企业与小企业的创新地位与作用进行争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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