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我们长期习惯于把法律的目标固定于“公正”或“正义”(Justice)。西方法学史上那些泰斗们给我们灌输的概念就是:法律就是正义。关于正义的定义有数百个。关于正义的分类也有若干类。有亚里士多德所谓“分配的正义”和“平均的正义”,有佩雷尔曼所谓“形式正义”和“具体正义”,有罗尔斯所谓“社会正义”,有戈尔丁所谓“程序正义”等等。但是,过去的40年左右时间,以罗纳德·科斯和理查德·波斯纳为代表的法律经济学派则旗帜鲜明地提出效率(Efficiency)目标。中国法学界和司法实践界也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效率目标的重要。但是,要真正在观念上渗透效率意识、制度上强化效率内容、司法实践中体现效率标准是个大难题。我们今天大谈司法改革,是在做一件变革前人意识和制度的工作,革故鼎新,意义何其深远。变革什么?荒谬的要修正,没有的要填补,改革的目的就在“旧貌变新颜”。效率在中国司法体制中长期缺位,司法改革必须关注效率这个目标。基于国内法学界对效率概念的模糊和混乱以及实践中如何贯彻效率目标的无所适从,本文借助经济学理论和法律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对如何理解效率和司法效率的概念、司法效率目标的重要性以及怎样实现司法效率目标做一些探讨,以期与法律界同仁“君子所见略同”,群策群力,推动司法改革既能保证公正,又能体现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