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众所周知的历史所显示的那样,中华法系演变到清朝,司法职能由政府机构承担,刑幕、书吏、差役和长随等法定或私募人员构成司法机制运作主体,司法在严重缺乏程序的情形下浸润于儒学为主导文化的情理之中1192743;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及会审公廨的运作,使缘自西方的独立司法机制输入到中国,中国在接受司法独立时并未达至神形兼备1192744。稍稍地观察一下19世纪中后期同处封建社会之日本、俄罗斯和中国的清朝进行的社会改革实践及其功效,可以十分明显地发现司法独立是封建国家走向现代化之路的应有主义,司法不独立却是国衰民乱的伴生物。中国20世纪70年代的“文化大革命”亦再次表明社会的无序和破坏力量的生成是以司法体制的瓦解、司法精神的崩溃和司法人员的灭失为条件的。司法独立未必能使国家富强,但19~20世纪的世界历史却也十分清晰地表明,缺乏司法独立的国家都不能持续、健康的发展,都不能稳定和富强。国家稳定富强,是20世纪的中国人不断革命的目标。但严格地讲20世纪的中国革命——从孙中山的共和到毛泽东的解放至邓小平的改革——均未能使异质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现代司法制度得到真正的建构,司法始终未能成为中国社会独立、中立和公正的调节机制1192745。在此背景下考量中国现时进行的司法制度改革,不能不使人产生历史背负的沉重感和现实运作的艰难感。
司法改革在此历史断面和如此宽泛的语境下讨论,面对众多的理论与现实问题,确属牵一发而动全身。本文的任务是择取法院内部审判机构设置的改革问题,以经济审判庭取消与重构为中心进行一些初步的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