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自然界一样,秩序1192902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秩序的追求,不仅源于人的心理1192903,而且深深根植于人的思维结构中,是人类智识的表现。而法律作为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是社会秩序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生活的调整器和秩序的最佳维护手段。因此,人们对秩序的追求同样反映在对法治社会的向往和对人治社会的警惕。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到资产阶级启蒙时代对理性的呼唤,在西方法律传统中,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已经经历了几百年的实践,有关法治的思想亦根深蒂固于西方法律文化的土壤之中。而中国经历了数千年的漫长封建社会后,终于对法治表现出巨大的热情,法治的理想和实践从本世纪初开始进入中国的话语系统。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已为党和国家所表达,作为一种思想逐渐深入民心。
法学学者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贡献是显著的,法学研究在该领域的不断深入为法律制度的移植和建构做了坚实的理论准备。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法学研究领域明显存在一种“失衡”的状态:制度的研究始终居于中心焦聚的位置,而制度运作的主体——法官,却被视为“边缘话题”挡在法学研究的视域之外。事实上,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对法官问题给予足够的关注是必要的,也是非常有价值的。首先,从最直观的层面上看,“现实中使审判制度运作的都是活生生的人”1192904,这一来自现实主义法学的命题形象地揭示了法官在具体制度运作中的重要性;其次,从法律的本质来看,“法律基于作为防范人性弱点的工具之特征必须警惕人,同时又不得不依靠人”1192905。进一步言之,法治在某种意义上不过是那些受到严格法律训练的人对社会生活的管理和调整。中国古人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亦表达了人的因素在法的实现中的重要地位,而且,随着法治秩序的构建和法治观念的深入,包括法官在内的法律职业者的作用愈显重要,“在法仅被视为处置纠纷或调和利害关系的权宜手段的场合,法律家的工作无非娴熟于有关社会调整的某些技巧而已。只有当法被视为公认准则的具体规定时,法律职业才能实现最充分的发展。……因而,赋予法律职业的使命和责任也就愈重大。为此,法律家需要运用成套的独具一格的技能以成其事”1192906。再次,从法学研究的成果来看,比较法的横向研究和法律文化的纵向研究也表明了“法律社群”(法律人)在法律制度演化中的重要位置。最后,从法律实践的角度来看,研究法官问题在中国法制建设中同样具有积极意义,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人们时常感到困惑:一种在西方国家运作良好的制度移植到中国后为什么会发生变形或走样?这其中除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存在差异而使制度的运作难以磨合之外,恐怕和制度运作的主体——法官不无关系。例如,抗辩制在中国总是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就和中国法官难以适应抗辩制有关1192907。因此,能否正确认识法官在制度建设和运作中的功能和地位,进而对法官职业进行合理的定位直接关系到中国法制建设的成败。综上所述,对法官职业进行系统的研究是有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