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改革首先应该明确从什么角度进行观察以及用什么标准来衡量得失。从直接参与者的角度去观察,因为今天总会比昨天多积累了点东西,所以可能会觉得二十多年的努力成绩斐然,中国的司法制度只需要做点局部手术,不需根本改变。从非直接参与者的角度来观察,中国的司法制度积弊甚深,不大动手术不足以言进步,而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20年来中国的司法制度并没有发生质的变化。如果从中国的司法改革者为自己制定的目标和他们对理想的司法制度的理解出发,中国的司法改革所走过的每一步都是值得大书特书的。如果以发达法律秩序所普遍接受的标准作为参考系,人们可能难以理解为什么中国司法改革进行了这么久,一些最基本的问题竟然都没有得到解决?比如法官的独立,法官终身制,高薪制。
中国司法改革的实质问题,说穿了是过渡性社会的法官与法院如何从官吏与工具走向中立的、最终权威人物和最终权威机构的问题。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是如何从传统政治走向现代政治的问题。这是很大的题目,无法在此详论。在这里仅就法官的问题谈点看法。
首先,必须强调没有任何职业比作法官更为神圣。任何社会、任何人都应该尊重和善待法官。英美人称法官为“大人”(YOUR HONOR)不是没有道理的。崇高的职业需要具有超凡的才智、丰富的情感和高度灵性的人。不是随便任何人都可以当法官的。同法官的身份相符的是终身制与丰厚的薪金,这是最最基本的待遇。
其次,中国如要产生优秀法官,必须要具备一个正派社会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条件。这些条件中最主要的是一个诚实的社会环境。诚实社会是正派社会的先决条件。正如一个诚实的人才有可能成为一个正派的人,诚实的社会才能造就诚实的法官。新闻自由也是主要条件之一。一个新闻不自由的社会,必然是一个不诚实的社会,因而也是一个无法造就优秀法官的社会。当然,更重要的是对个人自主性的强调。法官必须能够独立自主,才谈得上是否优秀。如果一个法官的背后时时有看不见的手在操纵着他,他也无法做到优秀。
至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当法官,每个社会都有一些实质性的和程序性的要求。至少,一个可望成为法官的人应该具有普通人都能接受的是非、公平、正义、善恶、好坏的观念。他也应该是一个富有建设性、怜悯心和热爱人的人。就像泰戈尔所说的,只有热爱人的人才可以惩戒人。他也应该是一个知识非常渊博的人。《圣经》里面说,多知道一些东西吧,你们这些要审判人的人。如果有点精英主义,可能更为理想。
再次,应该明确法官在一个社会体系中的适当位置,从而避免对他们的不适当要求。法院是中立的裁判机构,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但不是政府的一个部门。法院的国家机器职能不在于同政府合作,而在于牵制政府。法官是独立的裁判,不是政府干部或文官。法官向案件和当事人、法律、司法传统、良心、自己的名誉、及同事负责,而不向任何政府部门负责,也不向立法部门负责。要求法院向立法部门负责是受了培根的不良影响。有一种说法,说法院是为人民服务的,这样的空话听起来让人哭笑不得。人民是一个抽象的集合名词,法官是办理具体案件的,不可能为抽象的人民服务。更何况,如一位作家说的,人民是一顶破毡帽,需用的时候戴在头上,不需用时压在屁股底下。要求法官服从某一种理想或者信某一种宗教的做法也是不适当的。法官的责任是判案,不应该要求他们做与判案无直接关系的事。另一方面,法官是人,不能不容许他们犯错,问题是要有纠错的渠道。
如果我上面说的成立,鉴于现在的国情,司法改革应该重视中级(上诉)法院的建设和法官的培养。因为在可见的时期内,中国不可能为几千家基层法院培养出大量真正优秀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