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论讨论的问题是,“文化环境”的具体涵义、现状以及为什么这种文化环境会引发极端功利行为。本论认为:大学功利现象是“文化环境”发生偏失情况下产生的功利异化的产物。“文化环境”指大学组织所处的意识形态环境和文化性制度环境,它是大学组织的理念系统和规则系统的总和。当大学组织的理念体系和文化性制度体系出现偏失时,容易导致大学组织极端功利现象的产生。为了淡化大学功利现象,目前亟待确立新的办学理念,营造新的制度环境。
众所周知,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1193181在本研究中,“文化”的概念特指狭义概念中的意识形态和制度,“文化环境”的概念特指大学组织所处的意识形态环境和文化性制度环境。这里讲的“意识形态”,也不是泛指作为社会观念形态的上层建筑,而是定位于组织的“理念”;这里所讲的“制度”的概念仍是前文中所限定的“由人制定的规则”。所以,“文化”在本研究中可以定义为大学组织所形成和恪守的成熟理念和规则系统,以及组织在社会交往方面的各种更具体的要素。所讲的“文化环境”,可以定义为“大学组织的理念和规则的总和。”这样的定义源于对现实问题的思考和对《制度经济学》中对文化所下的定义的理解:“文化在这里被定义为共享的价值和一套规则系统,以及一共同体内在社会交往方面的各种更具体的要素。文化一般是在有些共同体成员进行新的尝试,而另一些成员则努力保存熟悉的、经受了时间考验的制度的同时,随经验而演化。”1193182“文化不是铁板一块的事物,而是一种(重叠)的子系统网络。文化——任何单项制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文化是缓慢变动的个人一般思想,它要受时间的检验,它摇摆于‘保守’和‘创新’的两极之间。”1193183由于文化不是铁板一块的事物,它随经验而演化。因此,也没有绝对划一、一成不变的理念和规则。组织处在不同理念和规则的环境下,就会产生不同的行为。极端功利现象正是大学组织的理念和文化性制度的偏失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