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章,我通过对西方工业社会学界关于非正式组织理论沿革的考察,主要强调了这样一个问题:非正式组织是人类的感性行为对人类的理性安排——对组织的非人格性改造的必然结果。工业文明来到世间,就迫使人们告别那散发着泥土香味的广阔田野、告别那闲散的生活、告别那与自己的亲友相互结伴的劳动、也告别那一份有限的财产,而加入到产业工人的劳动大军中去,成为企业组织中的一员。这个组织,要求一个个来自于不同家庭和地域范围的成员,在遵循以企业为中心而安排的制度规约的前提下,完成由分工所决定的那一份份任务,并根据其在企业资源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分得自己的劳动所得。为了高效和准确地实现企业组织的愿望,杜绝由于个人原因而导致的企业组织的决策偏误,每一个人,在制度的约束框架里,均要求呈“非人格”状工作,仿如机器的一部分。
可实际上,人的本性,使人不可能呈“非人格”状工作。人在参加企业的生产劳动以换回劳动报酬的同时,也在进行着文化和情感的再生产,加强着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人的情感性和非理性性,必然要迫使自己摆脱诸多规则的羁绊,发展自己的初级群体或非正式组织,并以此来满足自己的情感交流需要。这样,组织对资源配置的方向,在很多场合,就与社会潜网的这种特殊形式——非正式组织对资源的配置方向不太相同。工业社会学的先贤,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才在20世纪前半叶,对非正式组织等与此相关的内容,作了比较细致的研究。
在第二章,我通过对中国国有企业历史沿革和功能担负的考察,主要论述了这样一个问题:在中国的国有企业,非正式组织或组织中的初级群体有着与世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不同的表现,即国有企业的非正式组织中,融进了家庭或家族的成员。这种一家人都在同一个国有企业工作的社会环境,使得企业组织、家庭、非正式组织、初级群体这样一些概念的涵指关系骤然加强。企业组织中的员工、家庭或家族成员、非正式组织中的参与者等等,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同一群人在不同时间和情境中、以不同的角色活动为合法取向的排列与组合。一个人,在一天——24小时的时间区间中,除了在工作时主要承担企业员工的角色、在下班后承担初级群体的角色参与者外,由于有了非正式组织的介入,他还得在班上时,也得在某一段时间承担非正式组织中的某种角色。因此,如果把初级群体与次级群体的区别,更换成企业——正式组织、非正式组织、家庭的区别,则可以想见:在围墙包围中的国有企业中,人们就是在这三个不同的组织中生活、工作、娱乐的。由于一家人在不同的场合,承担着这些不同的角色,所以,人们很容易将自己本应在一种情境中扮演的角色,转换为应该在另外一种情境中才可扮演的角色,并在这种角色的转换和互动中,谋取小群体利益的最大化。这里之所以使用“小群体”一词,是因为非正式组织相对于正式组织来说,其规模较小;个体所代表的家庭相对于非正式组织来说,其规模又较小的缘故。
倘若把贝克尔
而在国有企业及现行制度的配置之下,企业员工不可能以家庭或个人的名义去为自己谋取利益。这样,他们就不得不借助于“非正式组织”这个社会潜网去实现他们的目的。因为正式组织和家庭都是“看得见的手”。正式组织——国有企业一旦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社团(如政企完全分开之后的国有企业),或者虽然不完全独立,但却是一个相对自由的行动单位时(如政企完全分开以前的国有企业),就会有它自己的、非人格的、作为一个整体的利益谋取原则。这个原则是制度原则和效率、发展原则。而家庭在家庭成员中分配其所具有的资源时,即使用“利他主义”原则,也使用“利己主义”原则。这两个社会存在单位,都是“明”的,不具有社会隐蔽性的,所以,科层制企业中的活动者,不能“名正言顺”地以家庭利益而损害企业利益。为解决这一难题,发现一个从企业非正常渠道获得利益的途径,就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这个途径就是具有社会潜网性质的“非正式组织”。
非正式组织的参加者,是科层制中的任意一员。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朋友圈子。可在这些圈子中,只要不是亲属关系,那么,其内部成员就可以流动和变化。而惟有以家族成员或以家庭成员为轴心形成的非正式组织,其成员才不能随便更替和变化。因为家庭成员本身就是不能随意变化和更替的,家庭或家族内部的某些重要的角色关系,不是后天形成的,而是先天形成的。但家族成员在企业科层制中却不能以家族的名义去行事。谁以此名义去为自己或为自己的家族争取福利,谁就会被定义为“自私自利”、被标签为“贪小便宜”。他们只能以群体成员的名义去行事。并在群体——非正式组织内部形成社会交换关系。这种关系遵循这样的逻辑:如果我在这种为你所有利的事件中支持你,使你在与企业组织的讨价还价中,更多地占有或争取到某种资源,那么,在以后的其他事件中,你就得作为回报,支持我的行动,使我也获得某种有利的回报。这种散布于企业科层制之中的社会潜网——家族成员在不同职位上所形成的结构网络、以及以他们为扭结所形成的非正式组织,就为人们谋取私利的活动提供了社会场域。
往往,非正式组织中的中坚份子——即以家庭或家族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潜网,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交往资本,他们不费什么劲,就可以在利害关系中计算出得失利弊,并在某种利益的分享中达成“团结”的意向,一致行动,以某种形式的“群体压力集团”或“游说集团”,给企业组织造成很大的影响,使企业的决策倾向于他们所期望的方向,使企业的资源,流入他们所设想的家族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