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章已经阐述了杜威逻辑思想的总体思路,本章将继续讨论其中的一些技术性细节问题,特别是杜威对于判断和命题的思想。杜威用了《逻辑:探究的理论》一书大半篇幅来讨论判断和命题。他在对判断和命题进行讨论时,涉及大量的传统逻辑、形而上学和语言哲学方面的理论,并且提出了与传统逻辑学和现代逻辑学都不太相同的观点。因此,本章将在参照现代逻辑学的基础上,细致解读杜威自己的逻辑理论。
判断、命题、陈述、句子等是逻辑学中的一些基本概念,但是在哲学以及逻辑学的自身发展中,哲学家对于这些概念的理解和阐述却不尽相同。在传统逻辑学中,判断和命题并没有进行区分,如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以命题为研究对象,而康德的先验逻辑则以判断为研究对象,但是在现代逻辑中一般使用命题而非判断。不过,也有学者对语句、命题和判断进行了区分:语句是由语言符号构成的句子,而命题则是语句的逻辑含义,同一个命题可以由不同的语句来表达,如“我是中国人”和“I am a Chinese”都表达了同一个直言肯定命题。至于判断与命题的区别,则在于命题是静态的,而判断是对于命题的断言,有行为的意义包含其中。
杜威对于判断和命题也作了区分,他指出:
可以把判断看作探究已获得解决的结果。判断涉及从探究中得出的那些终极对象,这些对象就其地位而言是结论性的。从这种意义上说,判断不同于命题。命题的内容是中介性的、代表性的,是由符号表达的;而判断作为最终的事物,具有直接的存在意义。肯定和断定这两个词在流行的话语中是交替使用的。不过,在下述两者之间有一种应当在语言上加以识别的区别:一是中介题材的逻辑地位,这些题材被用作手段与它们所导致的东西联系起来,另一是那种被准备成为最后的题材。我将用断定(assertion)标志后者的逻辑地位,用肯定(affirmation)标志前者……不过,重要的事情不在于词,而在于不同的题材所特有的逻辑特征。
杜威是根据其探究理论来阐述判断和命题的,即不是关注命题之间的推理,而是研究判断和命题在探究活动中是什么地位和作用。按照杜威的观点,命题和判断是不同的,命题是探究活动中的工具和手段,它是一种中介,是一种尝试性的意见,指引着我们的探究活动顺利开展。举个例子来说明:某天我们的门打不开了,这时我们就面临着一个有问题的情境,需要我们进行探究。我们也许会说“锁坏了”,那么“锁坏了”就是一个命题,它是我们探究活动的一个中介和引导,我们根据这个引导去检查锁,结果发现锁并没有坏,于是我们也许又会说另外一个命题“钥匙拿错了”。于是,我们仔细检查钥匙,结果发现钥匙并没有拿错。最后我们发现,是锁洞里面有一个杂物,因此我们最后得出结论,“锁洞里面有杂物,取出杂物就可以开门”。这就是一个判断,因此判断是最终的断言,标志着一个探究活动的终结。当然,这个判断也许会在另外一个探究活动中作为命题而提出,并引导探究活动得到最终的判断。
根据杜威的观点,当作为中介的命题被确定时,判断就得以形成。判断的价值在于它们可以让我们得到对于问题的解决,并且可以在未来探究中起到新的引导作用。杜威认为判断具有以下性质:首先,判断是个别的。杜威区分了个别的(individual)和单独的(singular)判断。判断是个别的,表明判断是一个单独的判断,它关联的是一个单独的情境,但是这个情境却是由很多不同的要素组成的统一体,因此判断的题材也是由很多要素组成的统一体。而“单独的”一词则指示纯粹的组成要素,是情境的各种分离的、单独的要素,因此没有任何的整体性和构成性,通常和“这个”“那个”“这里”“那里”等词语相联系。
传统观点认为判断最终导致的是主体心理的变化或者主体态度的转变。杜威认为,这是一种激进的主观主义,判断的目标不仅仅是导致主体的心理或者态度转变,同时还造成了探究的终结,使得有问题的情境转变为确定的情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