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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宪治国”命题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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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现行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表明修宪者认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极为重要、关系国本,以至于必须成为整个“国家”治国的基本方略,非经宪法修改不得由政府机关(哪怕是代表多数民意的立法机关)所更改;胡锦涛2004年9月15日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讲话中提出的、习近平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重申的“依法治国首先要(是)依宪治国”的命题,则似乎表明了执政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法治”内涵理解的进一步深化。然而,抛开“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浓厚的法律工具主义倾向不论,即使是将“依法治国”解读(甚至美化)为“法治”、“依宪治国”解读(甚至简化)为“宪政”或者更为价值中立的“宪治”时,对“依宪治国”命题的澄清依然有着理论和实践的价值,因为这一看似价值中立的陈述实质上被赋予了特殊的价值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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