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在于将纸面上的法变成行动中的法。对此,就连纯粹法学代表人凯尔森亦曾明确断言:“(法的)效力与实效性不能等同视之。但实效性虽然不是效力的依据,却是效力的条件。换言之,某种法秩序如欲不失去其效力,必限于其有实效”。在这一点上,作为最高规范的宪法也概莫能外。然而众所周知,长期以来中国宪法的实施状况则受到颇多的负面评价。
宪法,社会主义法制,中国
林来梵: 林来梵,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