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页面

论我国法院适用宪法的“体制空间”
在线阅读 收藏

保障宪法的实施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的热点问题,由于受苏联法学和计划经济的消极影响,我国宪法长期以来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表现为公民基本权利“虚置”,国家机关的权力没有受到宪法的有效约束,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违宪现象也没有及时处理。这种状况显然与民主和宪政的发展不相适应,为此理论界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违宪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提供了基本的政策主张。现行宪法制定时,有些学者曾建议在全国人大内设置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宪法委员会。90年代以来,法学界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宪法监督的理论和制度,其中尤其着重外国宪法监督体制的介绍和我国建立专门宪法监督机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在司法界,法院开始抛弃传统的观念,在审判实践中直接援用宪法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然而,由于受宪法确立的宪法监督体制的制约,法院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保护在理论和实践上需要进一步论证。本文从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形式以及与此相关的保障机制的基础上,探讨我国法院具有适用宪法的“体制空间”。

帮助中心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