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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遴选委员会的五个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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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以下简称《框架意见》),提出要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作为省以下法院人员省级统管之后的法官遴选机构。对于这一机构的人员组成与运作方式,中央司改办负责人的解读是:“遴选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既有经验丰富的法官代表,又有律师和法学学者等社会人士代表。”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

伴随《框架意见》的发布,司改大幕已徐徐拉开。作为本轮司法改革的“重头戏”,法官遴选委员会的制度设计与运转效果,尚待各个试点省份去探索与检验。但其中不少问题,值得理论界与实务界重点研究,例如:法官遴选委员会是不是常设机构?委员相对固定、定期轮换,还是因事而设、一次一换?委员会是依附高级法院而设,还是依托省级人大设立?是否应当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遴选委员会的职能包括哪些,是仅限于初任法官选任,还是包括法官等级晋升、上级法院遴选,乃至出任院长、庭长职务?遴选是以书面审查、个别谈话、民主考核方式封闭进行,还是以公开听证方式展开?遴选是等额还是差额,是否引入竞争机制?遴选名单由谁提出?下级法院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的作用如何体现?遴选委员会的委员如何配备?法官占多大比重?如何充分反映下级法院声音?如果有律师代表,如何防止利益冲突,是否设置回避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梳理了50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官选任制度,试图通过细致比较,了解域外法官遴选委员会的功能和机制。总体来看,域外法官大致有五种选任模式,即行政首长选任制、立法机关选任制、首席大法官选任制、司法委员会选任制和公民选举制。最后一种较罕见,仅在瑞士、美国部分州法院适用。为防止法院过分受制于某一机关,一些国家采取“混搭模式”选任法官,如美国的联邦法官,就是“总统提名+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听证+参议院批准+总统任命”模式。但是,无论以何种方式选任,都不乏各种类别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助力,只是其称谓、职能、组成有所不同,参与的环节、效力存在差异。

法官遴选委员会的设置,与各国政制密切相关,涉及法治、分权与民主等多重因素,并没有放诸四海而皆准的通用模式,但总体上还是有一定共性的,这里姑且以中立、权威、多元、专业、透明五大关键词,概述上述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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