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页面

论我国职业法官培养机制之完善
在线阅读 收藏

马克斯·韦伯指出:“在经济交易活跃的社会中,用以调整有关利害当事人关系的法律日益增加和复杂化,因而对法律专业知识的需求也日益迫切。为此,能把当事人的主张准确无误地翻译成法庭标准用语的律师,能创造新的合同形式和法律概念并使之得到审判官承认的法律顾问是必不可少的。同时,职业法律家也是加强法的形式合理性的前提条件。”1336922在我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社会对职业法律家的需求正日益凸显。自1979年至今,现代法制的主要法律体系在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但是,仅有一系列纸面上的法律,离真正的法治显然还有很远的距离;法律要成为现实生活中每个人的行为准则,离不开一套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司法程序和司法制度。高度完善的司法程序既是保证现代法律制度顺利运行的基础性条件,同时也为此种法律制度的演进、发展提供了内在驱动力。一方面出于对程序重要性的重新认识,更重要的是基于对“有法不依”现象的不满,近年来,对司法程序的关注成为我国法学研究和法制宣传的一个显著特征。人们看到程序的疲软乃我国法制建设中众多问题的症结,期望以一种全新的、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诉讼程序来重塑中国的审判制度,进而推动整个社会法制的发展。但制度的引进,显然不是修订一部法律,改变几种做法就能马上完成的:一种制度,有其赖以建立的历史文化传统,有维持其运作的职业群体,还有人民意识、观念和习惯的潜在支持,而这些是无法引进的。因此,中国现代化法制建设的重心,就沿着由立法到司法,再到司法人员的逻辑顺序,最后落到了职业法律家群体的培育上面。

在中国的特定国情中,法官队伍的改造可能是创建职业法律家群体的关键环节。这一方面因为,法官在现行司法制度中毋庸置疑的主导性地位,使其思考与行为的模式对其他法律职业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因为,(在我们看来)现行法官队伍在整体上不能适应推行市场经济,建立法治国家的要求。从根本上改变我国法官队伍的结构,造就一批适应现代法治国家需要的“精英型”法官,这当然不是短期内可以实现的目标,而是需要一系列制度改革的共同推进。这当中,一种职业法官培养机制的逐步建立,可能是所有任务中最具基础性意义的一项。因为,只有培养出一批能够胜任现代司法工作的人,我们才有可能去考虑如何选拔他们,如何给予其相应的任职保障以及通过合适的渠道去监督他们,以保证其独立、公正地司法。鉴于此种考虑,本文主要从比较法的角度,对我国大学法律教育的改革以及司法研修制度的构建作些探讨,并以此求教于理论界、实务界同仁。

帮助中心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