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斯·韦伯指出:“在经济交易活跃的社会中,用以调整有关利害当事人关系的法律日益增加和复杂化,因而对法律专业知识的需求也日益迫切。为此,能把当事人的主张准确无误地翻译成法庭标准用语的律师,能创造新的合同形式和法律概念并使之得到审判官承认的法律顾问是必不可少的。同时,职业法律家也是加强法的形式合理性的前提条件。”
在中国的特定国情中,法官队伍的改造可能是创建职业法律家群体的关键环节。这一方面因为,法官在现行司法制度中毋庸置疑的主导性地位,使其思考与行为的模式对其他法律职业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因为,(在我们看来)现行法官队伍在整体上不能适应推行市场经济,建立法治国家的要求。从根本上改变我国法官队伍的结构,造就一批适应现代法治国家需要的“精英型”法官,这当然不是短期内可以实现的目标,而是需要一系列制度改革的共同推进。这当中,一种职业法官培养机制的逐步建立,可能是所有任务中最具基础性意义的一项。因为,只有培养出一批能够胜任现代司法工作的人,我们才有可能去考虑如何选拔他们,如何给予其相应的任职保障以及通过合适的渠道去监督他们,以保证其独立、公正地司法。鉴于此种考虑,本文主要从比较法的角度,对我国大学法律教育的改革以及司法研修制度的构建作些探讨,并以此求教于理论界、实务界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