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凡对司法民主存有戒备之心的人,无非是因为他们过于关注司法的另外两大根本属性:审判独立与职业化。其实,并没有人直接反对司法民主,也不可能有人否定司法民主,因为司法本身的地位与属性让司法从进入民主社会之始就流淌着民主的血液。
负责法律解释与适用的司法机关,只要正确地适用了民主程序下制定的法律,则可以说已经实现了司法民主。但问题在于,司法民主的本质,是通过法官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的心智过程得以体现的,而实际上人们更多地在乎民主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当没有陪审、没有议会对法官的任免和监督、没有法院与社会的密切联系时,有些人甚至会误以为失去了司法民主。
的确,为了让司法看起来更民主,各国创造了各种具有补强作用的方法、形式、机制,并通过这些司法民主机制,使法院能够更准确地解释和适用法律,从而提升司法民主程度。但是,这些外在的机制在建立和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与司法所固有的属性发生交集、碰撞甚至矛盾,其中涉及最多的就是审判独立和职业化问题。
面对被视为司法“底线”的独立、公正、职业化等价值,司法民主须把握一定的界限,遵守相应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