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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制度变革下的资本法律责任——公司法修改的理性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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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末公司法资本制度修改对现行公司法制度和规则的冲击和震动几乎不亚于2005年公司法修改时资本制度的突破,横亘在公司设立者面前的最低资本的门槛没有了,注册资本成为不需要即时或限期兑付的“空头支票”,把守资本真实性的验资关口也同时被撤除了。多年来已经习惯于严格资本管制和出资约束的投资者,在顿失规则枷锁的同时,也陷入了对公司资本规模设定及注册资本所蕴含之法律后果的迷茫。与此同时,一系列严峻的现实问题拷问着中国的公司法理论与实务:新资本制度下股东是否还负有出资义务与责任?股东出资是否还有真实性与适当性的法定要求?是否还存在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为追究股东出资责任所确定的一系列裁判规则是否已不合时宜?刑法中的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条款是否也应当废止?概言之,本次资本制度的改革对现存公司资本制度的相关规则与法律原理是否构成颠覆性的影响?

理性分析的结果表明,本次公司法修改依然是资本制度基本原理指导下的局部制度变革,一系列具体法律规则的突破、放弃和变动,并非对资本制度基本原理的整体否定,并不构成对资本法律责任认定和追究的颠覆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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