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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监管机制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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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300股指期货于2010年4月16日上市,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又迈出了一大步——进一步完善了资本市场的运行机制和避险手段,形成了由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和股指期货风险管理市场组成的多层次立体市场格局,为金融行业的融合与创新发展提供了空间与动力。股指期货是以股价指数为标的的衍生证券,其价值取决或派生自构成指数的投资组合价格及其未来不确定性,表现为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日期、按事先确定的价格交收某一股价指数的成分股票而达成的契约,其实质是投资者将其对整个股票市场价格指数的预期风险转移至期货市场的过程,即通过对股票价格趋势持不同判断的投资者的买卖,来冲抵股票市场的风险。国内外研究发现,股指期货具有价格发现、风险对冲与资源配置等功能,其最重要的功能无疑是分散、转移与对冲基础产品所带有的风险,故股指期货是国际资本市场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1343398

实事求是地看,我国现阶段的股指期货市场与国际成熟市场和我国实体经济的要求相对照,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成熟的市场应该是在高度监管下按照市场规则运作的,但是面对股指期货市场的固有风险和我国新兴加转轨的特殊市场环境,我国目前尚无健全的风险控制和监管机制,亦无成熟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如何顺应形势,加强股指期货法律法规建设,有效化解市场风险,保持市场的流动性、竞争性和高效性,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创造一个安全平稳的市场运行秩序,已成为股指期货风险监控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基于实现对经济建设与股票现货市场的风险转移与管理,以及资源配置优化,有效的价格发现,满足投资需求,为经济转型与持续发展服务,促进中国金融市场体系的全面、平衡、有序、高效发展的基本定位,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进展、股指期货市场运行现状、股指期货仿真交易运行情况和境外金融期货市场发展动态,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股指期货市场的法律监管机制,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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