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生长于法律文本。1343755“在抽象解释中……解释者与法律文本的关系应当是一种服从与被服从、描述与被描述的关系,它应该遵从作为解释对象的法律文本的权威,受解释对象的制约,负有忠实于解释对象的责任。”1343756然而,司法解释的形成并不是法律文本的一种自然生长过程,或者说,居于司法审判机制中的法律文本的应用转化过程,并不能自然而然地生成、衍化、结晶出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作为法律文本的一种延伸表达方式,解释者的解释动机、价值偏好、重点预设、方法选择和表述特点等,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司法解释以何特定的内容出现。司法解释的形成过程及其结果,不仅取决于法律文本的对象性设定,也取决于解释者的主体性设定。也就是说,在司法解释的形成机制中,同一法律文本因解释者的主体条件和主观选择的不同,可以衍生出不同的司法解释内容。因此,司法解释的形成机制是解释者主导下的一个能动过程,探讨司法解释形成过程中的主体性因素,可以为进一步完善这一机制提供价值与方法上的更优选择。本文从司法解释形成过程的启动方式、司法解释与立法政策之间的关系以及司法解释内容设定上的目标取向等三个层次,解析当前司法解释建构理念方面的偏好,并尝试为司法解释形成机制的完善提供理论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