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援助制度是确保符合法定条件者不会因经济能力不足而无法通过司法诉讼取得或维护其合法权益。《澳门基本法》第36条第1款明确规定:“澳门居民有权诉诸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得到律师的帮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获得司法补救。”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第6条也规定:“一、确保任何人均有权诉诸法院,以维护其权利及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不得以其缺乏经济能力而拒绝公正。二、有关在缺乏经济能力下诉诸法院的情况,由独立法规规范。三、任何人均有权在合理期间内,获得一个通过公正程序对其参与的案件作出的裁判。”这些就是澳门司法援助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而具体制度分散在若干规范中。其中,一般司法援助制度原来是由第41/94/M号法令所规范,该法在生效后10余年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诸多不足,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为此,2010年10月法律改革咨询委员会和法务局向社会公开《检讨司法援助法律制度咨询文件》,以听取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最终,立法会于2012年8月30日通过了新的司法援助法律,即第13/2012号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并于2013年4月1日起生效。此外,有关司法援助制度的法律规范还包括澳门《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法院诉讼费用制度》、第21/88/M号法律《法律和法院的运用》、第1/2013号行政法规《司法援助委员会的组成及运作》、第2/2013号行政法规《申请司法援助的可支配财产的法定限额》、第46/2013号行政长官批示、第59/2013号行政长官批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