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和效率是司法的永恒追求。罗马法学家明确指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应得的部分。”
首先,澳门的司法改革必须满足依法治澳的需要。不可否认,澳门法律体系基本健全,但是在某些关系民生和法治的重要领域尚存空白。因此,法律改革应填补空白,如澳门非诉讼制度目前还不健全,脱离了国际上的发展趋势,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多元化需要,不利于澳门与其他国家、地区的正常交往,不利于维护澳门的法治利益,应尽快采取措施。尤其是港珠澳大桥贯通以后,澳门与香港、广东的经贸往来将越来越频繁,关系更加紧密,如何加强地区沟通、妥善解决跨境纠纷,均需要相关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其次,澳门的司法改革应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从整体上看,澳门司法机关承受着非常大的办案压力:在2012~2013司法年度里,三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7323宗,与前几个司法年度受案数基本持平,但案件结构有所变化
再次,澳门的司法改革应当以诉讼原理为依据。司法改革中很大一部分是诉讼制度的改革,而诉讼原理是反映诉讼活动价值、目的、原则、规律和方法的一系列理论,具体包括诉讼主体、诉讼客体、诉讼行为、诉讼条件、诉讼构造、诉讼公正、诉讼效率、司法独立、诉讼平等、控辩平衡等多方面的内容。这些原理既是人们在长期诉讼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也是法学研究者比较分析人类社会在各个时期、不同地域所实施的诉讼制度的智慧结晶。以诉讼原理为依据制定或修改诉讼法律制度,才能保证立法和修法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可以少走弯路。
最后,澳门的司法改革既要立足现实,也要以开放、发展的眼光为指导。澳门法律制度受葡萄牙法律影响很深,这也是澳门法律的一大特色,适当保留这样的传统和特色对于澳门社会发展是有好处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澳门法律的渊源其实是多种多样的,不仅包括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甚至还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的一些制度。澳门特区在司法改革当中不能故步自封,不能一味强调葡萄牙的法律传统,毕竟,在这样一个开放的、全球化的现代文明社会,眼光应该更加宽广和长远,博采众长、为我所用,这样的法律制度才有生命力,才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