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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选之选”——评《农民的择偶形态:对西北赵村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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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禁止包办”“禁止买卖婚姻”,早在1931年就被写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后来又在1950年作为基本原则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简称《婚姻法》)。此后,《婚姻法》的具体条文虽经多次修改,但是这些基本原则始终被保留下来。通常认为这是妇女地位提高的法律保证,是婚姻家庭领域取得进步的制度基础。然而,如果深入考察某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仍不难发现部分农村依然存在“父母包办”、高额彩礼、“娃娃亲”“换亲”,甚至“买卖妇女”的现象。在个别地方,此类现象甚至相当严重,以至成为当地的“难愈之癌”。毋庸置疑,这些社会现象在中国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了。众所周知,“纳采”是中国古时的六礼之一。虽然在不同的朝代会有所变化,但是这种社会习俗并未绝迹。翻阅以前的地方志资料,不难见到如“红缎子衣服绿丝撮,狠心的爹娘卖了我”“娘、娘、娘,把我卖到东汴梁”之类的民谣。可以说,上述“不自由的婚姻”和《婚姻法》具有的“良法美意”间存在巨大的反差。然而,为什么“良法美意”在有些地方得不到彻底贯彻?为什么这些社会现象却屡禁不止呢?凡是关心此领域的研究者,或许都抱有类似的疑问。

孙淑敏所著《农民的择偶形态:对西北赵村的实证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以下将该书简称为《农民的择偶形态》),正是围绕着解答上述问题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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