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做出如下指示:
“外国投资者在罗津—先锋自由经济贸易区进行投资的话,将会对扩大图们江地区经济合作和世界各国之间经济技术交流做出重大的贡献。”(《金日成全集》第94卷:266)
罗先经济贸易区地处朝鲜、中国以及俄罗斯三国接壤之处,因其有利的自然地理优势,该地区成为世界各国瞩目的焦点。
外国投资者如果对罗先经济贸易区进行投资,那么将对扩大图们江区域经济合作与交流做出重大的贡献。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现实发展的需求,为了进一步扩大罗先经济贸易区的对外经贸关系,2011年12月3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以政令第2007号对《罗先经济贸易区法》进行了全面修改补充。
修改补充的《罗先经济贸易区法》成为促进图们江区域经济开发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之所以成为能够促进图们江区域经济发展强有力的法律手段,是因为该法将发展地区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视作其首要使命。
制定法规时,首先要确定制定法律的目的,它关系到法律政策的表现与实施手段,法律的制定目的体现在法律文本的使命上。
《罗先经济贸易区法》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经济贸易地区的创立、开发、运营管理的政策规范,该法的第一条明示了该法的使命。
《罗先经济贸易区法》的使命是促进该地区成为国际中转、贸易与投资、金融、旅游观光地区。
之前的《罗先经济贸易区法》曾规定,该法的使命在于扩大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与交流。经过补充修改,该法的使命调整为促进该地区成为国际中转、贸易与投资、金融、旅游观光地区,由此明确规定该法的使命是促进该地区发展成为国际经济合作交流地区,以此为图们江区域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国际中转这一表述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它位于东北亚中心地带,该地区的铁路、公路与中国东北部和俄罗斯远东地区相连,罗津港、先锋港、雄尚港及相近地区的清津港作为出海良港,成为面向太平洋的海上交通要塞。
罗先经济贸易区作为国际中转的突出表现在于:该地区利用地处图们江区域的中国东北地区、俄罗斯远东地区的陆路及朝鲜东海(朝鲜东海,即日本海。——编者注)的海上通路,实现中转运输这一职能。该地区是国际贸易、投资、金融、观光、服务区,这一表述足以说明该地区涵盖了图们江区域各国、地区之间的经济关系。
《罗先经济贸易区法》是参与该地区开发、管理运营及经济贸易活动的所有当事者都有义务遵守的行为准则。该法的使命是为促进该地区国际经济合作和交流做出贡献,由此,经过修订补充后可以看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非常重视辐射罗先经济贸易区的图们江区域的经济发展。
《罗先经济贸易区法》之所以成为促进图们江区域经济发展的强有力的法律手段的原因之二在于,该法旨在保障中朝两国政府关于共同开发、管理该地区的协定具有国内法律效力。
2010年5月,中朝两国首脑就共同开发管理罗先经济贸易区和黄金坪、威化岛经济区达成历史性协议,之后中朝两国政府签订了一系列协议。
2010年11月19日,两国就共同开发管理罗先经济贸易区和黄金坪、威化岛经济区签订了协议;2011年6月9日,签订了关于制定罗先经济贸易区和黄金坪、威化岛经济区法规的补充协议;2010年12月,共同开发罗先经济贸易区、黄金坪经济区的规划纲要获准。
基于此,2011年3月,罗先市人民委员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签订了《为合作开发罗先经济贸易区成立联合指导委员会的协议》;2012年8月,签订了《成立和运营罗先经济贸易区管理委员会的协议》,并批准交换了《罗先经济贸易区开发总规划》、罗津港地区开发总规划和先锋白鹤地区开发总规划。
上述文书是中朝两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于共同开发管理罗先经济贸易区的有关国际法律文件,因此成为制定罗先经济贸易区法规的基础性文件。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保障中朝两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之间签订的协定与协议书具有国内法律效力,在《罗先经济贸易区法》中明确地规定了有关设立开发管理平台,经济贸易区的开发原则与开发方式、管理原则,管理委员会的设立及其地位、组织、项目内容等有关共同开发、共同管理方面的内容。
由此可知,补充修改的《罗先经济贸易区法》规定的内容是以中朝两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通过对该地区的共同开发、共同管理来促进图们江地区经济发展的意向为基础的。
另外,《罗先经济贸易区法》之所以成为促进图们江区域经济发展强有力的法律手段,第三个原因是该法对经济贸易区管理委员会的授权,使其充分发挥作为现场执行机关的职能。
根据罗先市人民委员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双方达成的协议,罗先经济贸易区管理委员会由双方成员组成。
《罗先经济贸易区法》规定,管理委员会是负责该地区产业区和指定地区的开发及管理运营的当地执行机关,其管辖范围是罗先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地区开发规划而移交权限的部分地区,也可根据地区开发的进程来扩大其管辖范围。
为了使作为当地执行机关的管理委员会在其管辖范围内顺利履行开发、管理运营的职能,特赋予了如下权限:制定经济贸易区的开发和管理所需的准则;营造投资环境和引资;批准企业设立、注册、颁布经营许可证,颁布激励、限制、禁止的投资目录;对项目建设许可和竣工验收以及项目设计文件进行归档管理;建立独立财政管理体系;负责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的注册;管理所委托的财产;协助企业的经营活动;监督与协助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的建设经营;采取环境保护和消防措施;协助经济贸易区人员、运输工具及物资的出入等,除此之外,还规定了其他中央特殊经济区领导机关和罗先市人民委员会委任的有关地区开发管理的事项。
管理委员会根据中朝两国地方政府的共同要求,由双方人员组成。由此可见,管理委员会的目标不是局限于地区的经济发展。总体来讲,该地区的目标是致力于地处图们江区域的罗先市和整个吉林省的经济发展,甚而扩至整个图们江区域的经济发展。
《罗先经济贸易区法》能够成为促进图们江地区经济发展的有力的法律手段,得力于各位学者所做出的努力。
根据现实发展的需求来补充修改《罗先经济贸易区法》,或者按照该法的要求实施开发运营并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有利的经济贸易活动环境,都需要对该法进行深入的研究。没有研究成果的话,旨在促进图们江区域经济发展的《罗先经济贸易区法》将会是一纸空文,无法发挥其功能。
尤为重要的是,关于《罗先经济贸易区法》的研究方向与研究方法的设计。
研究方向可设定为两个方向:其一是有利于经济贸易区法制定的研究;其二是有利于经济贸易区法的遵守及实施的研究。
在世界范围内,有关特殊经济区开发和管理运营的成功案例和区域内适用可行性等研究成果将有助于该法成为促进图们江区域发展的法律手段,同时,明确阐明该法及其规定的基本精神的研究成果将有助于该地区管理机构——罗先市人民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以及相关机构、外国投资者对该地区的投资。
不容忽视的是,这些研究成果是基于世界各国与地区的众多学者的广泛的学术交流。比如,金日成综合大学学者关于地区法及其基本精神与要求的相关研究成果,与延边大学学者关于中国企业家所需和中国海外投资法相关规定的研究成果相结合时,该地区的法律环境才能真正为图们江区域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至于研究方法,可以有多种。具体选择什么样的方法,要结合具体条件和环境,采取经协商讨论的最佳法。
我希望,通过与延边大学以及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学者进行各种学术讨论、学术交流等,深入研究罗先经济贸易区的法律环境,并为使《罗先经济贸易区法》成为促进图们江地区经济发展强有力的法律手段而做出积极的贡献。
(卢雪花、杨文艳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