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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离在政府与市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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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公司作为新的经营主体,纷纷进入农村从农民手里流转土地进行规模经营。以赢利为目的公司在下乡的过程中,依靠基层政府的帮助从农民手中流转出大量土地,在政策的扶持下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公司下乡本应该是在利润的引导下产生的市场行为,由于基层政府的参与而更具有政策性,公司下乡目前呈现“政府主导、公司主体、农民弱化”的状态,农民作为土地承包者反而被边缘化了。在政府政策引导和市场利润诱导下,公司进入农村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公司的收入来自国家的财政补贴和销售收入,对政策的依赖性较强。作为营利性经济组织,公司下乡应当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农民参与”为方向,发挥政府的政策推动作用、市场的利润诱导作用、农民的利益监督作用,形成政府、企业和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增长,培育公司的社会责任感。政府应当分类扶助,助力公司规模化发展;建立市场调节机制,完善土地流转程序,给力公司持续发展;建立公司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公司与农民的共同发展。在公司下乡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作用、政府的引导作用、农民的监督作用,促进公司和村庄的共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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