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赦免制度只是在《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中做了零星规定,这种立法现状在法治日益健全的今天几乎注定了这一制度被悬置的命运。完善我国的赦免制度,首先要从实体上丰富赦免的种类,包括大赦、特赦、赦免性减刑和赦免性复权四部分。其次要从程序上予以完备,以保证赦免制度的规范运行。在特别赦免中,死刑案件特别赦免程序值得专门研究。关于赦免的立法模式,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制定一部专门的《赦免法》,明确赦免实施的各项实体和程序条件,比较科学可行。
司法制度,体制改革,对比研究,中国、芬兰
刘仁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